【檢院共通毛病】恐龍檢察官橫行!濫權追訴罪、公務員懲戒法、檢察官評鑑制度全失靈!

  • 2016-09-30
  • 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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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2更新:立法院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第83條條文修正案」,明訂未來各地檢署應於第一審判決後,公開起訴書。

我們常說要監督「恐龍法官」,但你知道,其實也有「恐龍檢察官」嗎?檢察官負責案件前階段的偵查,並且有權力決定是否要起訴,因此檢察官在一件案子中所產生的影響力,完全不亞於掌握最終判決的法官。如果法官是關在籠子裡的猛獸,那麼檢察官就是決定要拿什麼放進籠子餵食的人!

目前台灣的法官,因公開審判原則,民眾能夠進入法庭旁聽案件的審理過程,且法官的判決書也會對外公開,一般民眾都能夠在網路上查詢閱覽。但是,檢察官不但偵查不公開,連結案書類也不公開。而開庭時,檢察官也不像法官前面有放置名牌,因此,當事人可能連是哪位檢察官承辦本案,也都搞不清楚,這也使得社會大眾更沒有機會監督檢察官。

難道台灣沒有監督檢察官的機制嗎?

有的。刑法第125條,有「濫權追訴罪」的規定,最重可處高達7年的有期徒刑,但是,如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徐維嶽,因涉犯此罪而遭到起訴、彈劾的例子,可說少之又少。為什麼呢?難道是因為我國檢察官向來皆素行良好、謹守分際嗎?

我們可以看到這條條文的要件,必須要是下列行為之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規定雖然清楚,但要證明檢察官有「濫用職權」、「意圖取供」以及「明知」等要件,其實都非常的困難。

例如「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這個要件,顧名思義,就是指你要證明檢察官「明明知道被告是無罪之人,卻故意使他受追訴或處罰」,但你怎麼知道檢察官心中在想什麼呢?你要怎麼證明檢察官的「故意」呢?因此,這也使得這條規定形同具文。

不負刑事責任,連行政責任都難以追訴

那麼,也許會有聰明的讀者問:違法濫權的檢察官,就算不用負刑事責任,針對違法失職的行為,總可以追究他的行政責任吧?我們還有公務員懲戒法呀!公務員懲戒法有規定公務員有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時,應受懲戒。

我們來看一看實際發生的例子吧!當初喧騰一時的太極門案件,承辦檢察官侯寬仁,在2002年時,遭監察院調查出在偵查該案件時涉犯8項重大違法,包括違反偵查不公開、違法搜索、違法凍結資產、僭越職權等。

隨後,監察院將懲處公文送至法務部,但法務部卻表示,要等到本案判決確定再處理,拖到最後,竟然說因為懲處侯寬仁檢察官的時間點,是從1997年6月起算,所以如果2007年6月18日前未懲處,就已超過10年的懲戒時效,因此無法對檢察官的違法失職行為追究。可是,本案卻直到2007年7月13日最高法院才作出確定判決。當初說要等到判決確定才處理,但案子還沒確定,懲戒時效就過了,違法檢察官因此逃過懲戒,這責任誰該負?

別傻了,「檢察官評鑑辦法」同樣難以移送監察院調查

再者,法務部當初為了提升檢察形象,加速司法改革,早在1996年就訂定發布「檢察官評鑑辦法」,但因為外界對司法自律監督機制,充滿不信任,常有官官相護、成效不彰的批評,因此,檢察官評鑑新制在2012年1月6日施行,希望能藉由公正、客觀的評鑑程序,來淘汰不適任的檢察官。

但司改會在2016年,舉辦法官、檢察官個案評鑑制度四週年記者會時,針對這幾年來,評鑑委員會將評鑑請求事件移送監察院的數據,提出分析。在第二屆檢評會所作出的30件決議中,只有3件是認為有懲戒必要,而被移送監察院調查,更值得注意的是,未被移送的27件決議中,有高達12件都是因為「逾期提出」而遭駁回。

為什麼這麼容易逾期呢?司改會認為,因為《法官法》規定,請求評鑑,必須在該名檢察官「案件偵結後二年內」提出。但是,案件一旦被起訴,之後就是漫長的審判程序,有的案子甚至纏訟超過十年,因此,等到判決確定,往往早就已經超過檢舉檢察官的時效。這樣的時效規定,根本沒有考慮到現實上,民眾檢舉檢察官會遇到的困境。

盡快修法,重拾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由以上分析可知,不管是刑法的濫權追訴罪、公務員懲戒法的行政責任,還是檢察官評鑑制度,目前檢察官的監督機制,完全是失靈的。

法操認為,政府應要盡快修法,以解決目前的困境。例如公務員懲戒法及法官法,所謂時效的起算,應該延長自判決確定後開始起算。否則,有些極具爭議的案件,審理過程動輒數年甚至數十年,卻反而變成不適任檢察官以時效脫免監督的藉口。

蔡英文總統就職演說時,說出了對司法現況的觀察,對司法改革的期待,並承諾在十月召開司法國是會議,透過人民實際的參與,一起推動司法改革。《法操》也真誠希望,此次召開的司法國是會議,能真正使政府聽見人民對司法改革的聲音,並且加以實踐,讓人民能夠重拾對司法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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