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司法改革,新任部長邱太三能做些什麼?(上)

  • 2016-04-20
  • 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5月20日政權交接後,法務部長將由桃園市副市長邱太三接任。就檢察體系的改革,我們提出一些建議供未來的法務部長參考。

 

破除檢察人事升遷文化

在檢察體系,資歷愈深、辦案經驗愈豐富的檢察官,幾乎都「高升」到高檢署、最高檢察署,不再負責案件的偵辦。龐大的刑事偵查案件,都壓在地檢署的檢察官身上,檢察官們為了脫離沈重的工作量,自然而然就會以跳離地檢署檢察官為目標。因此檢察官的升遷制度經常成為爭議的焦點(如法務部長有無權限圈選主任檢察官、高檢署檢察官等)。

地檢署檢察官為了升遷,必須要被看到,就需要辦大案、提高見報率,所以常有大張旗鼓地偵查、追求新聞時效倉促起訴,但案件到了法院卻是雷聲大雨點小。而且可不可以分到大案來辦,決定權在檢察長,因此能否獲得檢察長的關愛眼神,成了升遷的重要決定因素。就在這種人事升遷文化下,絕大多數檢察官被「馴化」了,也影響了檢察官權力的行使。

司法官應該是資歷愈深、歷練愈精,更可以其經驗為社會服務。像是近年來,地方法院法官調升高等法院法官,雖然一般都認為是升官,但是高院法官職責更重,法官還是自願接受歷練調任高院,而且沒有因為調升高院而改變初衷,仍然兢兢業業致力於審判,歷練期滿,大部分均先行歸建地院,落實經驗傳承。檢察體系也應該建立這樣的觀念,確立主任檢察官是兼任與服務性質(註一),並非調升高檢署檢察官的跳板;高檢署檢察官則應落實再議案件之實質偵查,及實質蒞庭業務,強調調升的目的在於歷練,逐步改變升官的思維(註二)。

但要根本破除檢察體系不良的人事升遷文化、勞逸公平性的問題,還是要廢除高檢署這一層級的組織,僅設置二個層級的檢察組織即可,避免寶貴檢察人力資源的浪費(註三))。

 

偵查、公訴一貫制

目前實務上,進行偵查並提起公訴的檢察官,與到法院開庭、論告、舉證的公訴檢察官,並非同一人,而是分別由偵查組檢察官、公訴組檢察官負責。不清楚運作模式的被告或被害人,還會以為是誰買通了地檢署,才會陣前換將,因而對司法產生懷疑。而公訴檢察官在法庭上的表現,也常有對於案情掌握不夠的情形,不利於案件追訴。再者,如果在起訴後無法將被告定罪,究竟應該歸因於偵查檢察官的偵查不完備,還是公訴檢察官的論告不力?甚至有些案件,公訴檢察官本於自己認事用法的判斷,並不認同偵查檢察官的起訴,所以在蒞庭論告時,自然就會力不從心。以上種種來看,偵查、公訴實在不應分離。

鑒於偵查機動性的需要及案件數量的負擔,要求案件的偵查、公訴都交由同一位檢察官負責,恐怕有困難。符合現實的做法應該是,檢察官依法院組織法第59條第2項規定分組辦事,由數位檢察官、檢察事務官組成團隊,以一人為主任檢察官,案件則交由同一組檢察官團隊負責;組內檢察官有實施偵查、也有蒞庭公訴,均由主任檢察官統籌指揮;檢察事務官員額應多於檢察官,除了協助偵查或公訴的事務之外,也可配合整個案件偵查、公訴及上訴審之間的聯絡。如此以團隊運作的方式辦案,就可以達到權責相符、偵查公訴一貫的效果。

若能再進一步精簡組織,將檢察署由三級改為二級,不僅可以釋出閒置人力,以解決第一線偵查人力不足的問題,也可以讓案件從偵查、起訴到判決定讞為止,都交由同一組的檢察官團隊負責。

上述兩個建議,或需要時間、心態的改變,或涉及組織制度的改變。但也有一些小事情,可以立即實施,同樣也能讓人民很有感覺。

 

 

 

註一:陳重言,〈自由共和國》檢察官你選哪邊站?〉,2015年07月27日,《自由評論網》。

註二:鄭深元,〈檢方「升官圖」妨礙「司法獨立」〉,2015年09月04日,《蘋果日報即時新聞》。

註三:林孟皇,〈臺灣檢察制度的問題及其改革方向─從2006年首長特別費案的偵辦談起〉,法治時報社節錄另訂標題〈政治案件如何操弄 檢方手法內慕揭曉!〉刊載於《法治時報》143期,201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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