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死刑案言詞辯論——生命權是能夠被剝奪的嗎?

  • 2024-04-24
  • 法操司想傳媒
圖/取自司法院YouTube頻道
文/法操司想傳媒

死刑存廢一直是社會矚目的議題,尤其台灣社會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是否執行死刑或廢除死刑就會成為社會討論的焦點。台灣目前有37名死刑犯尚未執行,他們主張死刑違反憲法平等權、生存權、平等原則等,向聲請憲法審查。

聲請人中包含高齡72歲的王信福,為台灣最老的死囚;而死囚黃春棋、陳憶隆自最高法院於2000年4月27日判決死刑定讞至今,長達24年未執行槍決,也堪稱等待最久的死囚。其中也不乏案情充滿疑點、長年受民間團體關注的案件。

而憲法法庭的15名大法官中,由於蔡烱燉、蔡彩貞、尤伯祥皆曾以法官或辯護人身分參與過部分聲請人相關案件,因此主動迴避,此案審理大法官為12人。

李念祖律師:不是替天行道、不做梁山好漢

一開始由聲請人方辯護人進行開場陳述,李宣毅律師表示他自己就是被害者家屬,小時候阿嬤碰到打劫而死亡,讓他從小就對犯罪者充滿憤怒,不過隨著學習法律讓他發現更應該重視,探究犯罪的成因,防止悲劇再度發生。國家應該重視協助被害者家屬弭平傷痛,而不是動用死刑來逃避責任。

李念祖律師表示死刑達到嚇阻效果的效益與犧牲不符比例,殘酷應報才是其真正目的,不要冒充成對被害人的賠償或當成替天行道。不要以殺止殺、以暴制暴,我們不做梁山好漢。

李劍非律師表示支持廢死的民調只是參考,不能作為論證的基礎。但還是能看出人民會因為配套方案而較能接受廢死(廢死改監禁不得假釋),而德國也是在廢死後20年後民意才扭轉。

法務部:死刑是不得已之最後手段

相關機關法務部於開場陳述表示,憲法並未對死刑制度顯示出反對的立場,且憲政秩序與社會現狀不宜改變。死刑不當然侵犯人性尊嚴,符合罪刑相當、非殘忍、非不人道、非恣意等條件下也構成酷刑,死刑是犯罪者對於犯行的自我承擔,且也僅針對最嚴重之犯罪,符合比例原則。

死刑的適用犯罪可以兩公約補充、限縮在直接故意行為,且量刑時會考慮被告之受容性、亦有強制辯護、審理若逾8年應減輕其刑、實務上避免恣意或歧視、國民法官制度也提高死刑評決數(半數變成2/3同意)等特別程序保障。 

實務統計上,近5年共476件殺人確定判決,僅1件判決死刑定讞,可見審判程序嚴謹,死刑僅做為不得已之最後手段。

專家學者、鑑定機關團體意見

專家學者意見部分,許家馨研究員認為廢死與死刑是兩種價值衝突,不適合由憲法法庭做出結論,應保留空間交給立法機關。認為二者間也還有中間可能性,例如僅將死刑限於人類滅絕、顛覆國家等重大罪刑,如果一旦宣告違憲,那中間的可能性也會隨之消失。他不認為那種標準必然比較優越,但提醒要注意別一竿子打翻所有刑罰。

黃丞儀研究員提到犯罪者應受相應的懲罰,但最嚴厲的懲罰一定是死刑嗎?死刑的目的與效果又該如何說明?並要大家看看中華民民國旗上面的「滿地紅」,代表的是從帝治的思維下以鮮血抗爭而來,讓人民可以自由行使其權利,這是我們從共和國的建立中所體認到的。

鄭善印教授則認為死刑合憲,認為人性尊嚴沒有非常明確的內容,非固定不可變。如果把強者的命保住了、讓弱者的冤屈無法伸張,這樣生命價值就有平衡?犯罪有多元成因,難道像竊盜罪近幾年的判刑人數不減,刑罰效果不彰就也要廢除?他覺得死刑犯是因為一路踩紅線才不得不接受最重的懲罰,廢死與否應該用全體公民公投來決定。

謝煜偉教授則認為死刑是憲政制度下的特殊例外狀況,無法在刑法的脈絡下予以正當化。只有應報作用的責任非難能作為死刑的正當化的基礎,而心理撫慰作用、社會安全感提升都只是所帶來的附帶作用,不能反客為主。罪刑法定主義下,死刑不是必然相對應的結果,目的正當性不通過。

顏厥安教授提到這是關於國家機關的權力界限問題,要求廢死與反抗威權壓迫的歷史同步。而從監獄行刑法來看,死刑的待執行者,在判刑確定的瞬間就已經被排除於「人」的部分,民主國家應禁止比任何人徹底排出於社會之外,由此可得出死刑違憲的判斷。認為國家不應該過度授權給法官有宣告死刑之權力,應以無期徒刑拉住刑罰之上限。

賴擁連教授提到憲法是追求所有人的正義?還是追求加害人正義的失速列車?對於假釋的犯罪人,司法天平兩邊已經失衡,過去11年廣義不贊同廢死者達8成以上。從美國案例分析,死刑是程序正義問題,不是實體正義的問題,死刑不違憲也非酷刑,但需限縮適用並符合比例原則,司法權應審慎使用。

鑑定機關國家人權委員會高涌誠委員表示,詢問英國牛津大學Hoyle教授意見,說像台灣過去有江國慶等案件被認為冤案,而死刑固有的恣意性是不可能免除的。哥倫比亞Fagan教授則說,與美國、香港、新加坡等比較,有無死刑與謀殺率變化無關,缺乏嚇阻證據。高委員提到台灣判決充滿恣意、冤案,看似在替天行道,卻無法提供犯罪原因及真相了解,國家無法帶來更深層的正義及補償需求,反而讓死刑變成以暴制暴的手段。

鑑定團體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陳淑貞律師表示,台灣過去因數次重大命案推動人權立法,如彭婉如命案推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白曉燕命案推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後更名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鄧如雯殺夫案推動家庭暴力防治法、長榮大學馬來西亞女學生案推動跟蹤騷擾防制法。認為憲法是民意最大公約數的體現,所以不可忽視民意,國家應該負責向社會大眾溝通解釋對於社會安全的疑慮或是有無替代方案,但這部分一直以來都沒有進步。

接著進入交互詢問階段,由聲請人方先提問關於死刑制度文化的關聯、嚇阻效果、國家權力濫用、民意等相關問題,專家學者們回應簡單整理如下。

黃丞儀研究員提到各地有不同文化結合,不可將其本質化,像中國2000多年歷史中就有很多變化,唐玄宗就曾停止死刑25年。而台灣像是原住民族也沒有死刑的文化,另外如澳門是華人文化也沒有死刑。西方有理論認為犯罪者是邪惡的代表,但有需要賦予這麼重的宗教上譴責嗎?定義上會成為權力濫用的來源。認為死刑是君王控制社會、壓迫人民的工具,是帝制留下來的遺跡。德國對納粹戰犯、南非曾殘酷對待黑人的白人也沒有執行死刑,而是選擇告知大眾真相並與社會和解。

顏厥安教授說,憲法增修條文肯定多元文化價值,不要把文化包裹成一個東西,重點不再於文化對抗,而是在於文化內部的判斷選擇及發展。而對於民意與憲政的關係,他認為大法官是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雖是間接但仍具雙重的民意基礎,相對起來,可以宣告死刑的法官反而是沒有民意基礎。

謝煜偉教授提到社會防衛論是將社會的「敵人」予以排除,屬於緊急的例外排除。憲法法庭是以個人自我負責承擔責任作為前提,用社會防範來討論無法解釋。

高涌誠委員則說死刑有無嚇阻效果是國家需要證明的,最基本的舉證責任。而公政公約第6條的意思,不是說符合「最嚴重的犯行」就可以處以死刑,其實第1項有規定「任何人的生命不能無理剝奪」,法院若以該條作為死刑的理由,認為是理解錯誤。

再來由法務部的提問,專家學者們回應簡單整理如下:

許家馨研究員認為此議題應是漸進式的,可以接受審查不是說可以直接用到滿,沒有經過嘗試改革的過程的話,未必讓所有人可以接受。提到2010年韓國憲法法庭判決認為,依罪刑相當原則,體系中必須把最極惡的情況(隨機殺害多人等)留給死刑,如果聲請人沒有辦法提出反對證據說這樣不合理,那就必須做出合憲性解釋。

賴擁連教授提到美國最高法院認為死刑是程序的問題,過去沒有顧及被告的權利,如加重減輕罪名事由不明確、缺乏足夠的聽審制度等,至1976年修改刑事訴訟制度。近年來下來仍有38至27州保有死刑,並依民意進行滾動式的檢討。現在美國支持死刑也在下降,其中有6個州支持緩死刑制度。另外他認為不應以「終生監禁不得假釋」作為替代方案,因為這根本沒考慮到回歸社會的問題,應該可以考慮緩死制度,考慮受刑人在監獄中的表現。

鄭善印教授認為不可以由少數人談一談就決定死刑存廢,像日本也是2-3年就做一次民調,讓公民至少有過半的共識才會正式的考慮這個問題。我們是兩個空洞的概念衝擊就做決定,這樣是比較危險的。

陳淑貞律師則提到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有做90份的問卷,有被害人的家屬認為廢死是沽名釣譽或政治操作的手段。加害者與被害者雙方都有人權,不能只談到被告死刑犯的人性尊嚴,民意應該做為廢死程度的考量,貿然宣布可能使民意更為反感。

時間來到下午,由各位大法官分別進行提問,各方回應簡單整理如下:

李念祖律師提到,該怎麼定義情節最重大罪刑?且這跟該不該處以死刑是兩個問題。1998年羅馬規約列舉的最嚴重罪刑比鄭捷案嚴重得多,也沒有說要處死。並提到做出釋字第476號當時,還在鴉片戰爭情緒的反應中,所以認為對毒品應該用最嚴重的刑,但在羅馬規約的話,販毒卻不在列舉裡面。且認為民主有一定的界線,像是蘇格拉底就是被民主處死的。他說不要因為怕錯就不認錯,如果觀念進步,不要讓過去的錯誤而停下來,民主應服膺正當程序。

李劍非律師提到不管如何替代方案都不會是剝奪生命權,死刑增加一點點的嚇阻效果不能用來將其正當化,至於要怎麼設計是立法者應該去討論的事情。

李軒毅律師提到國家要檢討用什麼刑罰才會讓社會更有益,不能因為國家判處了死刑,就怠惰提供給與被害者真正所需要、使其能回歸生活的協助。

法務部說死刑的存廢與違憲是兩個議題,他們有委託研究團隊進行民意調查、研究死刑替代方案,當然這不代表他們認為死刑可能違憲,而是用來做為跟民眾對話的基礎,讓一切合理合宜合法合憲,拿出來讓立法者做最終定奪。認為死刑涉及公共政策,不如同婚與通姦罪是個人問題,所以更須廣納意見。

謝煜偉教授說,他所謂剝奪生命的另外情況是屬於立即性、防衛的情況,而就算是戰時的行為,還是要從個人過去的罪行非難。並批評現行法仍有許多非最嚴重的罪仍有死刑,這不是立法怠惰是什麼?

許家馨研究員說社會需要漸進的學習,漸進式的探索國家未來的道路,包含民意是否長期穩定、專業團體意見,而法院保留也不能違反罪刑不相當、恣意施予痛苦等人性尊嚴。並提到我們繼受國外的廢死理論後,一直沒有很好的理論資源,幫民意做理論上的陳述。不能否定法院審理有誤判的可能性存在,但若是在光天化日下犯罪,若能把誤判機率降為0,那這種情況或許也能當作執行死刑的例外的條件。

謝繼蔚律師說他們當初在小燈泡案認識王婉諭,她認為需要知道的是犯罪者背後的故事,而不是廉價的死刑。社會往往在被告判刑、執行以後,沒有再給予更多的關注。

辯護人結辯:沒有人的生命應該被運氣或國家所決定

最後由聲請人方辯護人先進行結辯,高烊輝律師提到憲法22條提到人性尊嚴為不可剝奪的權利,這點於匈牙利、立陶宛、南非法院也肯認。生命權是一切權力的前提,死刑判決無法保證完全沒有錯誤,人民應有不受誤判之基本權。死刑手段及待死現象是酷刑,去人格化的處分是自由憲政秩序所不應該出現之超級國家權力,也應該被憲法禁止。

翁國彥律師說死刑是不可回復的,從蘇建和案到江國慶案都可知道有高度的冤錯風險。量刑存在不確定性與模糊空間,若審判者自認全知,將可能提高冤錯的風險。考量到生命權,判決應該造100%正確,但刑事司法系統不可避免地會以無法預期的方式發生錯誤。

李艾倫律師提到美國40年前用程序去限制死刑,卻得到更複雜的問題跟恣意的判決結果。她引述電視劇的一段台詞「一個人要有多大幸運,才能認定世界很溫柔,而我們有絕對的權力、對罪犯殘忍?」強調沒有人的生命應該被運氣或國家所決定。

法務部結辯:應該交給立法機關的民意基礎,反映民意及國民法感情

法務部結辯時提出,違憲不等於存廢政策,日本南韓新加玻,美部份州也保有死刑。立法者應有價值判斷的空間,透過違憲審查途徑貫徹廢除死刑的價值觀或理念,顯然混淆立法與司法權限,背離權力分立原則。認為死刑不是酷刑,「不合乎正當法律程序所科處的死刑」才是不人道的刑罰,而我國執行死刑的手段並非殘忍或不合人道,所以當然不是酷刑。

認為死刑存在,不代表將大量運用死刑處罰刑行為人。並問2014年捷運隨機殺人,如果沒有死刑能全面評價行為人的惡行嗎?應該交給立法機關的民意基礎,比司法更適合形成重大決定,反映民意及國民法感情。

最後提到憲政價值應該應該在生命權、法益保護、罪責相當及公共利益之間找到衡平點,而非一味朝向被告人權保障傾斜,否則不是允許行為人可以任意剝奪他人生命法益?。

庭末審判長許宗力大法官諭知言詞辯論終結,本案原則上將於3個月內宣示判決,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屆時法操也會與各位告知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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