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委員談司改】徐永明:直播無距離,法庭更透明!

  • 2017-03-01
  • 法操司想傳媒

徐永明委員手持《法操》的《2016司改總體檢!小英請妳聽我說!》白皮書合影。
 

徐永明立委,生於1966年5月15日,臺中人,現為第九屆不分區立法委員,且為時代力量黨團總召。

在猴年的最後一刻,《法操》於2017年1月18日約訪到行程滿檔的徐永明立委,正式拜會前,徐永明辦公室也先針對了幾項有疑慮「司法議題」,請法案助理曾玟學先生,與《法操》編輯事先會面討論,以便與徐委員的訪談能更流暢。

三項重大議題分別為:關於「勞資爭議」是否可設立勞工法庭,以及探討「人民提釋憲」的程序,最後是「偵查」跟「起訴」是不同檢察官,該如何改革。

勞資爭議需要立訴訟程序專法嗎?

關於徐委員提出需設置勞工法庭的部分,現在大多數法院均設有勞工法庭,也有配置固定的法官處理勞資爭議的案件。《法操》創辦人高宏銘律師認為,就近期的勞資爭議案件看來,是否新增訂「勞資訴訟程序」專法,是有研討價值的。

關於訴訟程序制定專法的例子,現行法規如「家事事件法」,本法是因為家事事件會牽扯到身分(如父母、子女、夫妻等)及財產的變動,甚至可能涉及未成年子女的「隱私」或未來教養問題,故另立專法,於條文規範中加入了訴訟外的程序,如調解、協商或政府組織(如社會局等社福機構)介入調查處理等。

那勞資爭議需立訴訟程序專法的目的呢?一般勞務契約所訂立的內容,大約都是為了薪資、福利及休假等,是屬於私人契約的一種,依目前的民事訴訟程序規定,即可妥善處理,應無必要性另立訴訟程序專法。

但從1996年開始的關廠工人案,到前一陣子的「復興航空」突然解散事件,有上百甚至上千人面臨失業問題,而同一公司,有千人萬人即將對同一事件提起訴訟。若是分案處理,不但法官、檢察官案量激增,對司法資源也是一種浪費,此種狀況,實在需要政府出面協調處理,但現行法規範卻不夠詳盡。針對大規模勞資爭議,也許應該在訴訟程序上做特別的考量。

人民提出釋憲的底線在哪?

目前,人民可以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人民對於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提出釋憲。以及同法第7條:人民對於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得提起釋憲。而《法操》高律師指出:未來的「考量」應該是在於,有無可能「放寬」聲請的條件呢?

首先,以美國違憲審查制度為例,他們主要採取分散制,即是各法官皆可決定是否違憲。而我國則不同,在我國提出釋憲後,會於大法官會議中集中審理。因為,國情不同,若我國像美國一樣,採分散制,恐將變成各級各處法官見解不同,憲法解釋最終大亂的局面。所以,為了維持法的確信性、可預測性及社會秩序,「集中釋憲」是我國目前較適合的辦法。

而我國是採三審制度,有必要直接在一審就跳到法的最高階地位——「憲法」來審理嗎?況且,若一審有違憲疑慮,就可毫無限制地提出釋憲的話,大法官們豈不是有可能累趴?而且,原來的二審、三審制度設計,又有何意義呢?

因此,《法操》建議,對於有違憲疑慮的部分,可由人民或檢察官於審理程序中提出意見,若承辦法官認為「很可能」有違憲之虞,便應該直接停止審理,並具名提出釋憲聲請,也就是說,可以放寬目前在審理程序中,提出釋憲聲請的門檻。

「偵查」跟「起訴」是不同檢察官?

關於這點,《法操》高宏銘律師在2016年9月30日發表《2016司改總體檢!小英請妳聽我說!》白皮書時,已提出詳盡的規劃與建議:別再分「偵查組」和「公訴組」:檢察官己案己蒞才能確實負責。唯有檢察官「己案己蒞」才能確實負責。

高宏銘律師也建議,可以先採取重大案件由偵查起訴檢察官來負責公訴蒞庭程序,或是將檢察署的檢察官重新編組,每一組大概是五至六位檢察官(含主任檢察官),凡是該組起訴的案件,就由該組的檢察官負責公訴蒞庭,並由該組主任檢察官,負責督導全組偵查和公訴案件。

最後,關於人民參與審判,高宏銘律師也認為,由現行的職業法官擔任審判工作也有優點,而人民要參與審判的形式有很多種,若想讓人民更容易取得案件審理資訊,法庭直播也是一種人民參與審判的設計。徐永明委員也相當同意這樣的想法,認為直播無距離,法庭才能更透明!也希望民眾能透過法庭直播,知曉法庭審判的程序,更了解司法、貼近司法,才能為台灣司法的美好未來,共進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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