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投稿】律師也看不懂的味全油品案終審判決

  • 2017-04-28
  • 嘉義 嚴律師

【註:投稿照登,不代表法操立場】

味全油品案4月27日在智慧財產法院宣判,根據新聞稿的內容,從一個法律人的角度來看有很多不可思議的地方:

一、魏應充竟要為自己沒做過的事負責?

依據刑法的個人責任理論,每個人只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不需要為別人的行為負責,除非在共犯結構底下,有所謂的犯意聯絡跟行為分擔。從這個角度來看,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還真的非常奇怪,因為法院認定讓消費者陷於錯誤的行為是在於「產品的不實標示」,例如品名、標示及圖案內容的相互搭配,讓消費者以為味全調合油內的橄欖油具有「相當」比例,但是智財法院只認定魏應充指示要提高調合油當中棕櫚油的比例,並沒有認定魏應充指示在調合油當中只用1%的橄欖油或葡萄籽油。

既然判決在意的是「沒有相當比例」,那魏應充沒有指示特定的比例,為什麼又會犯罪了呢?更何況,判決新聞稿也記載有關調合油的外包裝,是由公司其他部門人員所為,魏應充從來沒有參與討論外包裝應該如何設計,而且沒有人跟他報告,在產品做出來之前也根本沒看過。既然如此,為什麼魏應充要為自己沒有做過、沒有指示他人做過、也沒有跟他人討論過的行為負責呢?令人不解啊,難道只是因為他是魏應充嗎?

二、法律沒規定,法院竟能自己定罪?

判決認為消費者看到產品的外包裝會誤認為味全調合油裡面有「相當比例」的橄欖油或葡萄籽油,但是什麼叫做「相當比例」,法院沒有明確指出標準所在,1%不是相當比例,那5%呢?7%呢?一直到現在法律也都沒有規定調合油當中的各種油種應該要有多少比例,在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法院自己認定沒有相當比例,實在是流於主觀,沒有標準,有違反所謂刑罰明確性的要求。試問,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底下,法院可以隨便用一個抽象的標準來定罪嗎?

三、圖案畫太大就是詐欺?

法院新聞稿又說味全調合油屬於廣告誇大不實的詐欺手法,但是有正常中文水準的人都知道,所謂的「不實」,應該是指與事實不符,才會叫做不實。如果一項產品當中確實有這個成分,法律又沒有規定這個成分應該要有多少,那麼在產品上說有這個成分,也沒有標明比例,這樣根本沒有「與事實不符」啊!因為產品裡面真的有這個成分。現在智財法院的判決認為,即使法律沒有標準,只要我法院看到產品外包裝,覺得你的圖案畫得太大了,就是與事實不符,就是詐欺,然後再推論消費者看到,就會覺得應該要有不知道標準何在的「相當比例」,這樣不是太過於武斷嗎?

就像是我們常常看到的鱈魚香絲,在外包裝上面畫了這麼大一個鱈魚,然後鱈魚的文字也標示的這麼大,是不是就應該要有很多很多或「相當比例」的鱈魚呢?但是我們看看鱈魚香絲的原料標示,鱈魚漿是擺在最後一位,最多的是狗母魚漿(很多人大概還不知道這是什麼吧),這樣是不是也叫詐欺!

新聞稿看到這裡,不禁很害怕,覺得我念的法律跟法院操作的結果,完全不同,是不是法院漏看了什麼?還是法院也被輿論影響,認為魏應充就是個壞人,不可能沒犯罪?我寧願相信是不是有什麼環節法院忽略了,否則我不僅需要重讀法律,還最好改行!

 

5/11【行政怠惰、司法處理?食安應有更好解答】論壇快戳我報名

味全油品案已二審定讞,但「標示不實=詐欺」的認定卻引發討論,如果食安法規不備,企業如何守法?如果行政機關怠惰,檢察官和法官能怎麼辦案?
法操司想傳媒此次特別請到味全油案被告魏應充先生的委任律師代表余明賢,請他來談談本案從一審到二審發生了什麼事?法律學者李茂生教授、吳景欽教授帶您分析本案判決是如何認定,台灣食安法規又能怎麼改善?

時間:2017/05/11 晚上7:30-9:00(7:00開放入場,法操粉絲團同步現場直播並開放網友問答)
地點: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99號 (犇亞國際會議中心)

主持人:
高宏銘律師(執業律師、法操共同創辦人、曾任彰化和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與談嘉賓:
余明賢 律師(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
李茂生老師(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吳景欽 老師(真理大學法律系主任)

 
 
 

評論專區

諮詢 大壯律師 LINE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