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警察濫用個資,報案人該如何自處?
根據媒體報導,新北市警員蔡杰燊(燊音同深),前年受理一名年輕女子報案後,竟循對方個資前往女子住處,脅迫女子為他口交,事後拿一百萬元企圖私下和解。檢方偵辦期間因被害人屢傳不到,全案一度不起訴。檢察官依職權送再議,高檢署認為仍有疑點,將全案發回再查後,女子現身指證,台北地院昨依強制性交罪判蔡員4年6月徒刑。
警察可以私下查個資嗎?
警察在非職務狀況下,以公務系統查詢私人個資,是濫用警察的職權,將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以及第6條「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什麼是再議?
再議,即由上級檢察官來監督下級檢察官的就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決定是否適當的監督制度。再議可分為三種,即「告訴人再議」、「被告再議」及「職權再議」。
「告訴人再議」,指該案經人依法提起告訴,但檢察官偵查後將被告不起訴或緩起訴,告訴人不服,得於收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7日內向上級檢察長聲請再議。
若告訴人再議成功,上級檢察長可以命令原檢察署檢察官起訴被告,或發回原檢察署,由檢察官就該案繼續偵查。續行偵查的檢察官,會不同於原將被告不起訴或緩起訴的檢察官。
若續行偵查後仍不起訴,告訴人還可再度聲請再議,只要符合程序規定,再議沒有次數限制。
若上級駁回告訴人再議,告訴人可以向地方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如法院裁准,該案視同起訴,進入審判程序。
關於「交付審判」的規定,可以說是不起訴處分的最後救濟管道,若告訴人不服檢察官所做不起訴或緩起訴,聲請再議又遭駁回,就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的規定,委請律師具狀,向案件管轄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被告再議」,則限於檢察官撤銷對被告的緩起訴處分時才能聲請。
上級檢察長若認緩起訴處分沒有不法,再議的聲請有理由,應將該撤銷緩起訴的原處分撤銷,使其回復緩起訴的狀態。
「職權再議」,指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的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檢察官為緩起訴之案件,如無可聲請再議之人,檢察官即應依職權逕送上級檢察長再議。
這裡須注意,就不起訴處分的職權再議僅限於因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的案件,與告訴人再議中,並未限制告訴人不服之不起訴處分的種類有所不同。
回過頭來說,隱私是應該被保護的,警察利用職務之便查詢民眾私人訊息已經不合法,又進而騷擾或強制性交,實在令人不齒。身為國家之公務員,應恪遵職守,保障民眾各方面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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