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一場「色盲」般的審判

  • 2018-09-14
  • 江元慶

圖片取自網路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民國94年2月18日清晨5時多,台中縣大里市(今台中市大里區)的一家超商,遭到頭戴安全帽、臉戴口罩、身穿三色雨衣、手持殺魚刀的匪徒闖入,劫走1萬多元後逃逸。兩天後,幾乎是在同一個時段,又有一家超商被打劫;不過,店員拿出鋸子抵抗,搶匪嚇得落荒而逃,分文未得。

接連發生超商強盜案後,轄區警方執行防搶勤務。在第2樁搶案發生3天後,又是在清晨5時多,警方在台中美群路口攔查一輛可疑機車。但是,騎士不理會警方攔檢,逕自駛去。

街頭機車這麼多,警方為什麼會覺得這輛機車可疑,而示意盤查?

原來,在第1件超商搶案發生後,警方通報了歹徒作案的外觀特徵,通令協查。由於這名機車騎士穿的雨衣,正是和歹徒身著的三色雨衣相似,警方才會示意他受檢。在對方拒絕停車、揚長而去下,更讓警方懷疑。

警網通報沿途查緝。1個小時過後,警方以車追人,終於追到了這名騎士──「小新」。而且,在警方尾追到他的時候,小新的機車不僅沒有懸掛車牌,他的機車踏板上,還放著一把殺魚刀。警方把他帶回調查。

超商店員指認說,這把刀就是歹徒作案的兇器,「我百分之百確定,他(小新)就是搶匪。」此外,小新這輛沒有掛車牌的機車,和歹徒犯案所騎的機車相同,都是白色迪爵重型機車。小新遭到起訴(台中地檢署起訴書,94年度偵字第3592號)

根據警方說明追緝的過程、超商店員的指證、凶器及事證的呈現,小新幾乎是被牢牢地釘在有罪的十字架上。

不過,他堅決否認犯案。小新向法官辯解,警方所說的第1件搶案發生當時,他在家中睡覺;他是直到大約5時30分,才和未婚妻一起出門買早餐。他除了舉出母親、未婚妻可以做證之外,他還說,「我並沒有拒絕盤查,而是沒有看到警察要攔檢我。」

「為什麼會卸下機車的車牌?」

他說,當天他騎車回家後,發現車牌的螺絲鬆脫,因為急著要出門找朋友拿BB槍,且擔心路途上車牌可能掉落,才會卸下車牌。

小新的說詞並沒有獲得一審採信。其中原因之一,是他在警方調查、檢察官偵辦時,都沒有提到前述的重要不在場情節,也沒有提及母親、未婚妻可以做證的內容。何況,這兩名證人是他的摯親,證詞難免會有偏頗;法官認定,小新就是匪徒,判他徒刑7年6個月。

小新不服,上訴二審後,案情後續的發展,出人意料;且猶如是霓虹燈般閃爍,色彩斑斕。

首先,法官發現一段內情,在第2件超商強盜未遂案發生後,當事人有報案,但警方卻沒有製作筆錄。直到小新「落網」後,警方才補做筆錄,並把查扣到的殺魚刀、雨衣等等證物,直接拿給超商店員指認。二審指出,警方如此做法,有誤導指認的嫌疑。

為什麼警方在案發後的第一時間不做報案筆錄?合理的懷疑是,警方「吃案」。而且,當小新被查獲後,警方在補做第2件搶案的筆錄時,把殺魚刀、雨衣等證物拿給超商店員指認,似乎是要把這筆破案的「帳」算在小新的頭上。

而且,法官還發現有兩處可疑:第一,根據超商監視器顯示,歹徒是戴白色安全帽,但小新的安全帽是土黃色的。第二,店員指證歹徒是戴白色口罩作案,但小新被查扣的口罩顏色,是接近黑色的暗色系。

二審認為,並沒有確切的證據,足以證明小新就是超商搶案的匪徒;尤其是,警方辦案有瑕疵,且相關物證的顏色不符,全案還有令人懷疑之處。法官判決:小新無罪(台中高分院判決書,94年度上訴字第1744號)

檢察官不服,上訴三審。不料,全案至此出現「顏色之亂」。

最高法院指出,根據超商監視器所翻拍的4張照片,顯示歹徒戴的安全帽並不是純白色的,而且,小新被逮捕之後,他被查扣的安全帽顏色在照片顯示下,出現的顏色有的是偏黃色、或是偏綠色、或是金色(最高法院判決書,97年度台上字第5295號)

這可奇怪了!二審根據超商監視器,指出歹徒是戴白色安全帽;但是,三審同樣是根據超商監視器的畫面照片,卻說歹徒的安全帽不是純白色的,且還出現多達3種不同顏色的色差。

最高法院因而指出,這些照片的安全帽顏色不同,會不會是因為拍攝地點、燈光、色溫的不同,而出現差異?因此,三審判決:全案發回調查。

二審再查之後,「更一審」法官仍然認定小新就是匪徒,判處7年4個月徒刑。小新不服,再度上訴最高法院。

沒想到,三審又有了發現;而且,這次的發現,是此案審判4年來,過去歷審參與此案的14位法官,從來沒人發現的「審判違法」!

原來,這個案子會陷在安全帽、口罩的顏色上打轉,造成歷審法官儼然如色盲般的對顏色出現差異,亂源是在一審。

三審發現,當初台中地院在承審此案時,審判長雖然有當庭勘驗超商的監視器影像內容,但這場勘驗發生兩個重要疏漏及錯誤:第一,竟然沒有記載勘驗的結果;第二,審判長沒有給小新辯解的機會(最高法院判決書,98年度台上字第1191號,判決理由(二))

即因如此,除了導致小新在一審遭到重判7年6個月,並殃及後續二、三審對於顏色各說各話。

最高法院揪出一審是「禍首」之後,再度把全案發回更審。但問題一樣沒解決──監視器裡匪徒的安全帽、口罩顏色,究竟和小新被查扣的安全帽、口罩顏色是否相同?

「更二審」法官決定做一件事:把監視器影像、小新被查扣的物品,一起送到刑事警察局鑑定。沒想到,鑑定結果是:「因影像品質不佳,無法進一步比對。」(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刑鑑字第0980052522號,民國98年5月13日)

這個鑑定結果,揭開了一個秘密。原來,連專業機關都無法鑑定顏色的模糊影像,卻被一、二、三審法官在隨心所欲、各有心證下審判,並且兩度成為判決有罪的基礎。

小新在「更二審」獲判無罪,檢察官沒有再上訴,全案無罪定讞收場。

這個案子裡,小新是不是搶匪?從「結果論」來看,他確實是「冤案」的苦主;因為,當年他被羈押119天,最後獲得35萬7000元冤獄賠償。不過,在判決書裡,法官藏放了一段伏筆:

「他(小新)為什麼會在清晨6時多,在機車腳踏板上放著尖銳的殺魚刀外出?」

在這個案子裡,歷審法官找出了很多問題,但有些並沒有寫出答案。小新既然無罪定讞了,那麼,「超商搶匪是誰?」

13年半過去了,迄今沒有答案。

本文為江元慶老師獨家授權刊載,非經同意不得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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