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教室】土地公不保佑!冒用身分借發財金,什麼是偽造私文書罪?
圖/取自WIKI文/法操司想傳媒
不少民眾會去土地公廟借「發財金」,祈求神明保佑賺大錢。不過近期有位民眾借錢借到被起訴,新聞報導指出,住在北部的吳姓男子前年2月帶女友到竹山紫南宮拜拜求財,因聽說借發財金會獲土地公保佑財源廣進,也想借發財金,但當時他未滿20歲,未達廟方規定的20歲年紀無法借金,女友也未滿20歲,但其身上剛好有代為保管的姜姓女子身分證,吳男於是用姜女名字和身分證字號填寫借金資料,順利借得600元發財金,當時吳男還很開心,認為一定會財運變好。
姜姓女子後來在前年8月也到紫南宮拜拜,並到櫃檯要借金,櫃檯人員告知「你已經借過,還未還金,不能再借!」,經查問先前借金日期,仔細回想,想到那時曾託吳男女友代為保管證件,經以LINE詢問該女子,證實吳男冒用她的身分填資料借金,一怒之下報警,最後南投地院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將吳男判刑2個月,若易科罰金折合6萬元,是借金的100倍。
冒用他人身分證字號也犯法!什麼是偽造私文書罪?
偽造私文書罪規定在刑法第十五章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究竟什麼是私文書?什麼又是公文書?刑法將文書區分為「公文書」和「私文書」。「公文書」規定在第1條第3項:「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例如筆錄、戶籍謄本等等都屬於公文書。
而「私文書」則是指不具公務員身分的一般人製作的文書或公務員於職務外製作的文書。偽造文書又分偽造及變造,所謂的偽造是指無製作權人假冒他人名義,做成文書;變造則是無權利之人對於真正的文書,在不破壞原本的本質下,做出內容的修改,例如將失效的文書更改日期讓其未失效等等。
除了「公文書」與「私文書」外,還有一種文書類型叫做「準文書」,指的是這種文書沒辦法從自視覺上明確知悉行為人所要表意的內容是什麼,或是沒辦法從這項東西上知道表意人為是誰,但可以透過習慣、特約而推知。準文書的規定在刑法第 220 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第一項)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第二項)」,常見的狀況有假冒他人名義發電子郵件等等。
偽造私文書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見,例如冒用他人身分證訂購高鐵票、冒用人家身分在重要文件上簽名等等,都很有可能觸犯偽造私文書罪,所以觀眾朋友們一定要特別注意,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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