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教室】幫阿姨助選變幽靈人口慘被判刑,什麼是妨害投票罪?
文/法操司想傳媒圖/取自flickr(創作者:Meredith P.)
每到選舉期間都會有不少起幽靈人口遭到判刑的案件,近期有則新聞報導指出,曾登上國軍桌曆的胡姓女士官2022年間在屏東服役時,因涉嫌為了幫阿姨助選,將自己的戶口遷入空戶當幽靈人口,企圖影響選舉,遭屏東地院判刑。
幽靈人口是什麼?何謂刑法妨害投票罪?
所謂的幽靈人口指的是有一群人跟幽靈一樣,平時難以發現它們的存在,只有在某些候選人的選舉或是選情緊張的地區才會現形。幽靈人口會把自己的戶籍遷到特定的選區,但實際上仍然生活在原本的區域,到了投票這天才會到到選區替自己支持的候選人投票,這種虛偽遷徙戶籍的人,我們就稱為幽靈人口。
不過虛偽遷戶籍就會犯罪嗎?刑法的妨害投票罪規定在第 146 條:「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第二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三項)」
根據法條解釋,只有在存有「使特定候選人當選」的意圖而遷戶籍時,才會構成妨害投票罪。在評估一個人是否妨害投票,法院會審查行為人的遷徙時間與投票的關聯性、行為人與候選人的關係等等,來判斷行為人是否有破壞選舉秩序意圖。
不過值得注意的一點是,戶籍遷到配偶、直系血親競選的選區,不會成立本罪。因為支持支持直系血親或配偶的競選而遷戶籍,一般人都有可能會這麼做,因此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其刑。
虛偽遷徙戶籍怎麼定義?憲法法庭:應著重選民的「實質代表性」
「幽靈人口」問題每到選舉前後都引發熱烈討論,在112年7月的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中就有提到,大法官認為,刑法第146條第2項的立法目的在於「確保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都來自實際居住該選區居民之投票」,即重點為選舉權人之「實質代表性」。
且因為社會的變遷,越來越多人因工作或求學沒有住在原先的戶籍地,所以「實際居住」的概念也不應再侷限於傳統生活的概念,只要因持續生活而與某地區實質上建立歸屬與認同感,也應承認其在工作地所在之選舉區擁有選舉權。
或許有許多人為了想支持親戚或是特定候選人而想要遷戶籍,雖然刑法已經明訂這種行為犯法,但每年到了選舉期間還是很多人因為不知道這條法律的存在而觸法,法操也要提醒各位民眾,記得告訴身旁的親朋好友,不要為了支持特定候選人而成為「幽靈人口」,避免後續要一直跑法院,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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