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躲債逃菲律賓7年無音訊,聲請死亡宣告為何遭駁?

文/法操司想傳媒
在民法當中,有一條規定指出,只要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可因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的效果是使被聲請人擬制為死亡狀態。
之所以要有「死亡宣告」這項規定,是因為一個人如果長時間失蹤、生死不明,他的財產、婚姻等權利義務就無法確定。為了避免這種狀況拖太久,法律規定只要失蹤超過一定期間,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就可以向法院聲請,由法院判決認定一個「死亡時間」,把這個失蹤的人推定為已經死亡。這就是所謂的「擬制死亡制度」,讓失蹤人之前的法律關係能夠劃上句點,比如遺產可以開始繼承、配偶也可以再婚。
不過近期有則新聞報導指出,新竹有名彭姓女子7年前跟家人聚餐後,隔天就說要去菲律賓而一去不返,音訊全無,期間父親過世,有遺產需繼承,姊姊向新竹地院聲請宣告妹妹死亡,表示妹妹因欠債,恐遭人追殺,但法官認為彭女妹妹年紀不大,尚有生存可能,不能因出國不與家人聯繫,就宣告其死亡,最後駁回家人聲請。
一般來說,只要失蹤者失蹤滿7年,就能聲請死亡宣告,如果是年滿80歲者,只要失蹤滿3年就能聲請;若是遭遇特別災難(如:921大地震),失蹤滿1年即能聲請;若是因災害失蹤之人,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屍體者,災害發生後1年內也能聲請。
新聞報導當中的彭姓女子,為民國50年出生,現今應該也才64歲左右,年紀不算太大,法院認為不能僅因她離境後沒有再入境就判定她已經死亡,而且當初彭姓女子是因為躲債才決定出國,不能因為她沒有跟家人聯絡就認定其死亡。
不過即便被宣告為死亡,只要有辦法能證明被聲請人還活著,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死亡宣告。至於因為信任被聲請人已經死亡而做出的善意行為,則不會因為死亡宣告遭到撤銷而受到影響,例如妻子以為先生已經過世而再婚;若已經使用繼承而來的財產,繼承人應該按照當時受利益程度將遺產歸還給被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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