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專欄】同意書、離職單想清楚再簽,簽了就具有法律效力

  • 2025-10-05
  • 小賀老師
圖/AI生成示意圖


【中時新聞網/中風請假遭減薪  女會計告公司不當扣薪敗訴】
高雄一名任職於環保材料公司的許姓女會計控訴,她在公司任職期間,因中風多次請假,卻遭公司降薪,並在颱風天被迫請事假而扣薪,導致薪資差額、資遣費及失業給付減少,向公司提告請求近8萬元及退休金補提撥。不過,法院認為許女當時已同意降薪,且事後未在法定期間內撤銷同意,加上其餘請求也無證據支持,因此判決她敗訴,全案可上訴。

【自由時報/溝通障礙員工離職控台糖逼跑業務  提告求復職敗訴】
林姓身心障礙員工主張,台糖未依簡章的文書工作安排,反而要求他從事原料推廣業務。後來又以第三次考核不合格施壓,在主管指導下簽下離職書面。林男提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工資,但台南地院認為是他自願離職,因此駁回。

文/小賀老師(勞務顧問)

最近有兩則上新聞的判決,都跟"終止勞動契約"有關、也因為"簽名畫押"導致一審都敗訴。員工敗訴的原因在於:

一、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更不要說是經簽名畫押的同意書、離職單等文件,當然具有法律效力。雖然聽到員工被不利對待(例如減薪),我們通常會認為是雇主單方面要求,有違法之虞;但若今天是經過員工白紙黑字書面同意,即便減薪是勞動條件不利變更,但經由勞資雙方書面同意而非資方片面為之,雇主並未違法喔!同樣地,白紙黑字在離職單上簽名,事後又主張非自願離職,除非跟公司再協議,否則不能因為這樣就推翻前面的自請離職。

二、民法第93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可以撤銷,但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所以首先,員工要能證明是基於被詐欺或脅迫才簽下同意書或離職單;此外,還必須在發現後一年內提出撤銷的請求。無法證明或未在一年內撤銷的話,前簽的同意書/離職單仍具效力喔!

三、結論:對員工而言,當不確定同意書內容、或者根本還沒想好要不要接受新的勞資協議甚至離職,那就先不要簽;以免簽署後想反悔時,為時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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