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你眼中邪惡的「正義」,是加害者還是受害者--從正義油品案論食安法的故意與過失(下)

  • 2016-03-31
  • 法操司想傳媒

續上篇:你眼中邪惡的「正義」,是加害者還是受害者--從正義油品案論食安法的故意與過失(上)

 

假如正義不知情,為何還是被判刑?

法院認為,雖然正義公司並不知道豬油的來源是可能有問題的,但其相關人員仍有過失犯下「製造、加工、販賣經攙偽、假冒的食品」的責任。

刑法上過失,是指行為人沒有故意,但是因為應注意(一般人都應該注意)、能注意(行為人可以注意)、而不注意,導致行為人的行為在客觀上符合構成犯罪的要件。一般有沒有過失,可以用行為人有沒有違反注意義務來判斷。注意義務就是一般人都應該注意的事項,行為人的能力可以遵守注意義務,卻沒有遵守注意義務,導致發生了犯罪的事實,就是有過失。

正義公司在2013年大統長基案(銅葉綠素摻偽事件)爆發後,公司就開始要求供應商出具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但是正義公司總經理何育仁、採購胡金忞在辦理採購業務時,即使部分供應商沒有提交完整文件,卻沒有確實要求供應商要提出保證書就進行採購,違反溯源管理的注意義務,並進而導致正義公司購入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的油品,並用來作為原料,加工、製造成各式食用豬油商品販賣,因此有所過失。

至於檢察官起訴正義公司涉犯詐欺取財罪的部分,由於並沒有提出證據證明被告有施用詐術,也沒有傳訊任何購買者到庭作證,法院認為檢察官舉證有所不足,況且被告既然不是故意採購問題油品,也就無從構成詐欺取財罪。

 

本案二審重點為何?

這件案子上訴到二審後,還有得爭執的是:什麼是「攙偽、假冒」。一審法院把「攙偽、假冒」解釋為「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但因為法律條文規定得太模糊,可以解釋的空間還很大。再者,到底是怎麼樣的原料油品,才有可能在製成成品後還會危害人體健康,大家都說不清楚,一審法院只好把來源不明的原料油品,及從國外以飼料油名義進口且未經過食品查驗程序的原料油品,就用推論來認定為「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雖然可以看出法院想要合理地劃出一個食安刑罰範圍的用心,但是似乎有違罪疑唯輕的原則。

還有檢察官上訴的重點,也會是檢辯雙方在二審爭執的所在:被告是故意,還是過失。行為人主觀上在想什麼,原則上只有他自己知道,但檢察官只能透過提出客觀存在的證據來證明行為人的主觀是故意還是過失,而要如何解讀客觀存在的證據來認定行為人的主觀是故意還是過失,也是因人而異。雖然一審法院在判決中已經將認定過失的理由,說明得相當清楚有力,但到了二審,法院會如何認定,誰也不能確定,只能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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