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反應時間只有1秒! 騎士撞死逆向婦人 法院:無過失

  • 2025-08-27
  • 法操司想傳媒
圖/AI生成示意圖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台中一名黃姓機車騎士,去年某日晚間在市區騎車時,迎面碰上一名逆向騎腳踏車的蔡姓老婦人。黃男閃避不及,撞擊後導致蔡婦傷重不治身亡。

事後,檢方依過失致死罪將黃男起訴。但台中地院認為黃男沒有過失可言,最終判決無罪。

如何判斷駕駛有無過失?

我國刑法第14條對於過失犯的定義是「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換言之,必須判斷行為人是否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例如對於駕駛者的要求就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因此,如果駕駛者違反注意義務導致車禍結果發生,就可能構成過失責任。

不過除此之外,法院判斷是否有過失,還必須要看行為人對犯罪之結果有沒有「預見可能性」及「迴避結果可能性」,且結果之發生與行為人之過失間,有無相當因果之關聯性。也就是指駕駛者有沒有預想到自己的行為有可能會發生車禍,或是有無機會避開車禍發生的結果。

如果駕駛者已經盡到最大程度的注意義務,且結果之發生並非他所能預見,或縱然盡最大的努力,仍然避免不了車禍事故的發生,那麼就不應歸責於駕駛人。

僅有1秒反應時間

依判決書指出,事故發生的原因是蔡婦的腳踏車未裝設頭燈,又在快車道上逆向行駛。同時,黃姓騎士的視線同時受到左前方對向來車的車燈刺眼影響,更進一步限制他的視野。

種種的因素導致,當蔡婦的腳踏車出現在黃男的視線時,他僅剩1秒鐘的煞車反應時間,顯然不足以及時避免撞擊事故發生。法院認為,由於該危險是由被害人自身行為所造成,對於騎士而言,他既不能預見該事故的發生,且在發現危險後,即便盡最大的努力也無法避免事故之發生。因此,法院認為黃男不具有過失責任,判處無罪!

違停也是悲劇的推手

讀到這裡,許多人可能會疑惑:蔡婦為何會騎到快車道上?

判決書揭露,當時慢車道早已被大量違規停車佔用,甚至還有一台廂型車跨越快、慢車道臨停,迫使蔡婦只能騎上快車道通行,這也直接造成黃男反應不及的因素之一。

從法律角度來看,這些違停車主對於「妨害車輛通行,可能導致事故」應該具有預見可能性。若違停行為與事故結果具備因果關係,理應也要考慮追究其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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