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專欄】繼承責任大解密 | 父母留下債務 該辦拋棄繼承嗎?

文/賴佩霞律師(恆安法律事務所、家事事件法授課老師)
Hi我是阿霞。
暑假接近尾聲了,假設你是孩子的父親/母親,不知道你們現在的心情是什麼呢?
今天想跟大家分享一個讀者諮詢的問題,因為實務上蠻常發生遇到這種情況,所以提出來跟大家分享。(已事先徵詢讀者同意)
「爸爸生前以媽媽名義借款投資股票,造成媽媽背負龐大債務。爸爸過世後,家人已辦理遺產稅與限定繼承,但因爸爸名下土地漏未辦理繼承登記,被銀行代位主張辦理繼承登記後,而遭地政機關罰款。
現媽媽也過世,子女查詢後得知媽媽也有銀行債務,正考慮要不要辦「拋棄繼承」,或選擇「限定繼承」以保留長輩留下的土地,但又擔心會重演爸爸過世時土地漏未登記、衍生罰款的情況。請問律師,有沒有比較好的建議呢?」
概括繼承與有限責任:不必為父母債務「傾家蕩產」
過去的民法曾有「限定繼承」的制度(修正前的民法第1154條第1項、第2項、民法第1155條參照)。
但現行法律改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即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違為限,負清償責任),簡單來說,就是繼承人在繼承事實發生當下,繼承範圍不是只有積極的財產,也包括遺留下來的債務;但繼承人需要負擔的清償責任範圍只限於繼承所得的遺產,不會影響到繼承人原本名下財產。
換句話說,假設父親過世時留下 200 萬現金存款,但同時有 400 萬銀行貸款未清償。此時,繼承人最多只需用這 200 萬現金存款去清償銀行貸款,至於超過的 200 萬,就不必再用自己的錢幫父親還債了。
這個設計,主要是避免了繼承人因為「父母債留子孫」,且因為並未同居的情形下,錯過了辦理拋棄繼承的時間,而陷入無窮債務深淵的困境。
⚖️ 提醒:繼承人知悉繼承事實後,必須在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以公告並保障債權人。若忽略這一步,未來遇到隱藏債務,繼承人可能需要額外承擔賠償責任。
二、拋棄繼承與陳報財產清冊:知悉可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的困難抉擇
在實務上,繼承人常面臨一個兩難:不知道被繼承人生前的財務狀況,到底該承擔繼承責任,還是乾脆直接選擇「拋棄繼承」?
讓我們先來看一個案例:
客戶母親過世後,雖然有留下現金存款約50萬元,和大批價值連城的古董。但客戶知道母親生前交友複雜;為了創業,母親也曾向地下錢莊借款,家中因此有黑道上門要債。而母親過世後,也開始有不明人士打電話到家中,表明母親積欠鉅額債務,希望繼承人儘快出面協商還款事宜,甚至母親告別式當天,門口都有黑衣人士來回走動。
這種情況下,母親雖然有遺產,但債務來源不明且風險過高,我通常會建議客戶選擇「拋棄繼承」。最終客戶免去和債權人說明只就繼承遺產範圍內清償的風險。
實務上,雖然積欠金融機構的債務,可以透過向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而進一步掌握,但非正規管道(例如地下錢莊)的債務,常常難以預測。若繼承人不清楚被繼承人生前的交友、借貸情況,或發現積極財產有限,阿霞建議可以直接考慮直接辦理拋棄繼承,以絕後患。
⚖️ 提醒:即使不拋棄繼承,選擇承受遺產的情況下,仍須在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否則可能因無法全面掌握債權人情形,承擔超出遺產範圍的責任。
國稅局申報:就算不需要繳遺產稅也不能忽略
被繼承人所留的財產,不論金額大小或是否超過免稅額,都要辦理申報遺產稅申報(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參照)。目前遺產稅申報期限為6個月(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算),若有特殊情形如財產狀況過於複雜,需較多時間釐清、整理,可申請延長。若逾期申報,可能會面臨國稅局處罰鍰。
而被繼承人是否留有遺產,可由繼承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以相關憑證資料申請,或至國稅局、地方稅捐稽徵所臨櫃申請。通常查詢後,待所有資料全部回覆的時間,大約是1個半月左右。
許多人誤以為「只要在遺產稅的免稅額度內」就不需要處理任何事,但其實,即使被繼承人只有留下一塊錢,仍然必須向國稅局進行「遺產稅申報」。
向國稅局申報後,繼承人之後會取得下面文件的其中一種:
1.如有應繳稅額 → 國稅局會核發「遺產完稅證明書」。
2.如無須繳稅 → 國稅局則會核發「免稅證明書」。
這份證明文件不僅是法律責任的保障,未來若要處理遺產房地產過戶、或其辦理金融機構帳戶結清,都必須出示。
⚖️ 提醒:無論是否有遺產,都請記得向國稅局申報遺產,以免不小心被國稅局處罰鍰。
結語
繼承,不只是情感上的告別,更牽涉到法律與財務上的責任。
- 若有遺產但債務龐大 → 記得可以主張「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保護自己原有財產。
- 若債務來源不明 → 勇敢選擇拋棄繼承。
- 就算沒有遺產 → 別忘了國稅局的遺產稅申報程序。
你有遇到關於繼承的什麼疑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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