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專欄】「五億元高中生案」一審判決出爐 判決重點分析
文/賴佩霞律師(恆安法律事務所、家事事件法授課老師)轟動一時的「五億元高中生案」,關於賴母提出確認兒子和夏男間婚姻無效的一審判決,終於在6月18日宣判了。
但這個判決在司法院的網站上目前還查詢不到(家事案件的判決目前蠻多都不會上傳網站,這點律師們也是很困擾),只能夠先從臺中地院的新聞稿中,先幫大家分析一下判決的重點。
先說結論,一審法院認定賴男與夏男間的婚姻確實無效。
主要的理由有二個:
當事人主觀上要真的有結婚的意思
首先,賴男是結婚登記同日墜樓死亡,而一般論及婚嫁,應該會有一定的感情基礎。不過,結婚登記當日在戶政事務所時,並沒有讓第三人感受到兩人之間有何親密言語或舉動。兩人間的互動,甚至有讓旁人感到疏離、陌生,也沒有新婚夫妻的喜悅之情。
這個主觀要件,法律上並沒有直接的明文規定,但關於主觀上,新人要有結婚的真意,應該不會太難理解。
見證人要真的確認兩人有結婚的想法
一審判決認定,結婚當天的兩位證人皆未親自見聞到雙方有結婚真意,因此被法院認定為不適格的結婚證人。
這是怎麼一回事呢?
依據民法982條規定,結婚必須有書面,通常都會以「結婚證書」代替。而證書上會有兩個證人的簽名。這兩個證人不是隨便簽名就可以了事了,而是真的必須有親自確認到結婚的雙方有想要結婚的意思。
例如:兩個人親自來找證人,希望證人擔任見證人。或是證人本身就是雙方新人的親友,完全知道要結婚這件事情也是可以的。
如果結婚見證人只是單純找路人、或是網路上隨便找,就非常有可能會發生結婚證人不適格的情形。
阿霞怎麼看
關於新人有無結婚真意的爭點,這個在實務上確實蠻少見的(我執業了12年,也才遇到一件)。但是關於見證人需要明確瞭解雙方有真實想結婚的意思,確實是大家很常會忽略的點。
所以奉勸以後一時衝動想結婚,而去戶政機關登記的朋友們,記得找結婚證人時,還是找雙方認識的親友比較保險,以免讓自己的婚姻,埋下一個隱藏式的不定時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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