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路易斯·鮑威爾:「我本質上是一名律師。我寧願下場參與比賽,也不願當裁判。」
圖/一人畫畫研究室 One man studio文/法操司想傳媒
「我本質上是一名律師。我寧願下場參與比賽,也不願當裁判。」
“I am primarily a lawyer. I would rather play in the game than be the umpire.”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是代表著憲政體制的莊嚴殿堂,然而,對於曾坐鎮其中的路易斯·鮑威爾(Lewis F. Powell, Jr.)大法官而言,這個法律聖地可能更像是一座寂寞的修道院。他曾感嘆:「我本質上是一名律師。我寧願下場參與比賽,也不願當裁判。」這句著名的告白,揭示了「律師」與「大法官」身分之間,本質上的割裂與矛盾。
臨危受命的實務巨人
鮑威爾並非終身以進入最高法院為志向的法官或學者。在 1971 年被尼克森總統提名之前,他已是維吉尼亞州頂尖律師事務所的高級合夥人,深耕實務超過 35 年,更曾任美國律師協會(ABA)主席。對鮑威爾而言,法律不是書齋裡的哲學思辨,而是充滿策略、對抗與解決實際問題的戰場。
當尼克森兩度邀請他出任大法官時,他都以對律師生涯的熱愛為由悍然拒絕。最終,他是在國家動盪、總統以愛國義務強力說服下,才於 64 歲高齡接下這份「裁判」差事。這份對實務的眷戀,成為他日後司法生涯中最鮮明的底色。
角色轉換的衝突
鮑威爾所謂的「下場比賽」,指的是律師那種具有高度主動性、戰略性與創造力的特質。律師受客戶委託,必須在規則內竭盡所能地爭取利益;但一旦穿上法官袍,這種「戰鬥精神」必須瞬間冷卻。
在大法官席位上,首要衝突是「被動性」。法官不能主動挑選議題,必須等待案件來到面前,更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對於習慣主導局勢的頂尖律師來說,這種被動觀察的角色,常帶來英雄無用武之地的束縛感。然而,鮑威爾正是將「律師思維」帶入法院,成就了他作為「偉大中間派」的地位。他不像學者般追求抽象理論的一致性,而傾向於像律師談判一樣尋求「可行的解決方案」,他在《巴基案》(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v. Bakke,1978)中對種族平權行動的折衷判決,便是典型的律師式處理:不走極端、解決眼前問題、維持體制運作。
台灣制度的轉變
轉頭看台灣,鮑威爾這種「從實務戰場轉向司法院頂峰」的路徑並非常態。台灣大法官來源歷來呈現「學術派」與「體系派」雙頭並進的格局,執業律師出身的大法官比例一向極低。
為了打破這種「偏重學術、輕忽實務」的失衡現象,引進第一線的民間法律觀點,台灣的制度在2015年迎來突破。當年《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進行了重要修法,明確將「執行律師業務25年以上,聲譽卓著」列為大法官的法定任命資格之一。
此次修法具有里程碑意義,它不僅是身分上的正名,更是對律師作為法律守護者地位的正式承認。修法後,如黃虹霞、黃瑞明以及尤伯祥等具有深厚執業背景的大法官陸續進入憲法法庭。
回到鮑威爾的名言。他雖遺憾不能再下場比賽,但他那顆「律師的靈魂」,卻讓他成為一個不輕易陷入意識型態教條、更關心具體正義的裁判。
台灣的憲法法庭同樣需要具備「球員經驗」的人才。當大法官席位上有了更多曾與平民百姓站在一起、在第一線感受法律冷暖的律師,憲法判決將不再只是生冷的文字,而是能與社會脈動同頻呼吸的生命意志。誠如鮑威爾所體認的,唯有深刻理解比賽的殘酷與熱血,那聲判決的哨音,才能真正吹進人心。
路易斯·鮑威爾大法官小檔案(整理自Wiki)
小路易斯·富蘭克林·鮑威爾(Lewis Franklin Powell, Jr.),曾在美國維吉尼亞州擔任律師,並於二次世界大戰在美國陸軍服役。1971年受美國總統尼克森提名為最高法院大法官,立場為溫和保守派,在多件重要案件中投下關鍵的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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