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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專欄】40個月終結職災醫療期間工資補償
1.如果是"有一定雇主"之員工樂手,於執行勤務期間發生事故,經治療兩年後仍無法回復「原有」工作能力(彈鋼琴/拉小提琴)、但又未達"失能"標準時,雇主有兩個選擇:


【勞基法專欄】員工請病假時雇主應注意事項
一、有關普通傷病假(病假)的規定: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下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 二、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勞基法專欄】國定假日的出勤、補假問題
「休息日」以及「例假」可另約定之,並未規定非要周六或周日。


【高宏銘專欄】2022年的新局-勇者鬥惡龍
2021年對全球來說仍然是深受武漢肺炎影響的一年,當然在疫苗逐漸問世並展開施打後,各國也盡量尋求能兼顧經濟發展、生活便利和疫情防制的措施。此外,延宕一年的東京奧運也順利舉行,讓苦悶的大家有個能哭能笑的情緒出口。


【高宏銘專欄】寫在2021年12月18日公投之後-值得期待的台灣經濟
2021年12月18日公投結果在當晚很快就確定了,四項公投議題都是「不同意」超過「同意」。當然,對此結果,主要政黨和社會各界都有不同的解讀和評價。我也說說我的想法。


【勞基法專欄】雇主若足額投保 何須規避責任?
「新竹縣傅姓女子從水果店下班回家途中,騎機車發生意外死亡,勞動部認定下班途中死亡屬於職業傷害,然而水果店老闆卻說她當天請假,且到店是處理私事不是上班,拒絕賠償,經傅女雙親提告,新竹地院法官發現當天傅女不僅有打卡,且監視器拍到她在櫃台幫客人結帳,還處理水果才下班,判雇主應賠償傅女雙親一百卅五萬元。」


【勞基法專欄】「定額加班費」不算是加班費?
先講結論:「加班費」請按加班時數計算,不是按加班時數計算的『定額加班費』,會被當成經常性給與(應稅),加班費還要另計。


【江元慶專欄】阿城之恨
文/江元慶(文字工作者。司改國是會議委員。2019年吳三連報導文學獎得主。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司法太平洋》催生「商業事件審理法」,並...


【江元慶專欄】檢察官沒看判決理由就上訴?
文/江元慶(文字工作者。司改國是會議委員。2019年吳三連報導文學獎得主。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司法太平洋》催生「商業事件審理法」,並...


【江元慶專欄】這是80年前的判例啊!
文/江元慶(文字工作者。司改國是會議委員。2019年吳三連報導文學獎得主。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司法太平洋》催生「商業事件審理法」,並...


【江元慶專欄】令人咋舌的檢察官素質
民國96年6月,台北縣三重市(今新北市三重區)警方破獲一樁強盜案。根據警方當年移送資料記載,有九名男女因為打麻將鬧出糾紛,42歲的林男、41歲的陳女被指詐賭遭到毆打,賭徒們並要求這對男女賠償。


【江元慶專欄】冤獄之恨下的人性光輝
這則冤案故事,深埋迄今26年。故事裡,冤者悲恨交加,卻見人性光輝。


【江元慶專欄】閱卷不清、畫錯重點的上訴
在民國106年12月到107年3月之間,台南市陳姓男子接連遭到警方三度搜索,被抄出甲基安非他命;警方追查貨源,他供稱毒品是向刺青店老闆「榮哥」買來的。


【江元慶專欄】父子傷痕
16年了,這個埋在「阿榮」心底的痛,依舊揮之不去……


【江元慶專欄】小黃的無妄三年人生
「……殊難想像員警願甘冒承擔誣告罪責之風險,教導證人為此陳述。」


【江元慶專欄】二審:檢察官張冠李戴
已經做外公的「老蔡」又被逮了,這是他的第三次。他第一回被抓,是在民國97、98年間,他被控在合法的「成藥」裡加摻了「偽藥」,調配成假藥販賣,被判5個月徒刑,緩刑2年,但要繳給國庫8萬元。全案確定。


【江元慶專欄】檢察官不該向她道歉?
司法院最近提出「刑事補償法修正草案」,內容不離窠臼,仍然在賠償基準的「錢議題」上打轉,對於無辜者最起碼的「尊嚴回復」,以及「司法道歉」機制,則未納入。從霸權主義來看,司法機關抱持著只想「賠錢了事、拒不認錯」的心態。


【家事法專欄】我的收入,我想保密!-關於夫妻所得合併申報,你該知道的例外情形
準備著手要想要離婚的一方,經常會詢問律師一個問題: 「每年申報所得稅時,對方都可以看到我去年的所得資料,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不要讓對方看到呢?」


【家事法專欄】愛家承諾的代價-關於配偶出軌的法律效果,該如何約定呢?
台灣知名女裝品牌總裁與妻子結褵36年,妻子指控,先生婚後有多次出軌紀錄,他於17年前寫下不再出軌,否則把財產一半交給妻子的承諾書,不料,太太又發現先生疑似與兩名女子婚外情,向法院提出「履行協議」之訴,聲明財產3億5861萬元的先生應履行承諾,先支付5000萬元,先生辯稱與兩女無瓜葛,法官卻認為,先生與兩女已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判決應支付妻妻子5000萬元,可上訴(新聞連結。請參考臺中地院109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


【家事法專欄】我等著你回來-疫情下的家事案件該如何進行?
大陸籍劉姓女子嫁來台後,與卓姓丈夫感情不睦,前年6月大吵後飛回娘家至今不歸,卓因此訴請離婚;經查劉曾具狀要求因疫情延後開庭,院方還特地函詢衛福部,去年8月疫情緩和,劉身為陸配經居家檢疫可入境,法院為此延後庭期但她仍不到,認定劉無維繫婚姻意願,判准離婚,可上訴(新聞聯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