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治罪】【浩鼎貪汙治罪案】檢察官靠想像辦案,「不」上訴「不」意外!

  • 2019-01-21
  • 法操司想傳媒

浩鼎貪汙治罪部分,已於2018年12月28日宣判,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決翁啟惠、張念慈均無罪。在無罪判決做出後,各大媒體紛紛採訪專訪翁啟惠,對於無罪判決翁啟惠發了聲明表示「正義雖到,名譽難復,希望就此畫下句點。」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若檢察官不服判決內容,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後10日內提起上訴。2019年1月21日,是檢察官上訴最後的上訴期限,而檢察官也罕見的「不」提出上訴。雖然檢察官未提起上訴,讓人對於台灣的檢察官重拾一些信心。但究竟士林地方法院一審是如何打臉靠想像辦案的檢察官,就讓《法操》為您細細解析的將近6萬字的一審判決書吧!

張念慈想給翁啟惠技術股,許多人都知道?

本案檢察官舉出非常多的電子郵件,作為本案證據,但這些電子郵件又證明什麼呢?

首先,翁啟惠和張念慈的「RE:Sun Art Retail stock」。此封電郵是張念慈寄給翁啟惠有關高鑫公司(Sun Art)股權聲明草稿,並與翁啟惠討論他所持有的浩鼎公司股票,應該發表相似的股權聲明聲。

檢察官認為,翁啟惠當時只有800張浩鼎公司股票,但張念慈在電郵中所提及翁啟惠持有230萬浩鼎公司股票,此數目已經將1500張股票加入。翁啟惠在此時就知道張念慈要給他1500張技術股。但法院認為,本封郵件中並沒有提任何有關技術股的內容,也沒有提到任何張念慈期待翁啟惠為的任何行為。不可以僅用翁啟惠回覆ok,就認為翁啟惠是默許收受賄賂。

另外,檢察官還舉出多封討論技術股的電子郵件。但這些電子郵件,都是因為美國Optimer母公司,因為不了解台灣技術股而做出的詢問。認為上述這些人都知道張念慈要把技術股給翁啟惠。但法院認為翁啟惠並非上述任何一封郵件的收件者或副本收件者,而且也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上述這些電子郵件的收件人有將此事告訴翁啟惠。

張念慈在偵查中有說,要贈與翁啟惠150萬股,交換翁啟惠的酵素法?

法院認為,從張念慈在偵查、調查局及法院審理中所證述的,想要贈與給翁啟惠技術股,是為了酬謝翁啟惠對於浩鼎公司的早期貢獻,是關於翁啟惠於99年間所研發的酵素合成法製程。談到張念慈對於翁啟惠有任何期望,就是希望這個製程可以做為工業機密,不要去聲請專利。但張念慈除了從未與翁啟惠提其150萬技術股一事,翁啟惠也並無理會張念慈的建議,表示在與浩鼎公司簽技轉合約前就會將該研發成果申請專利。

翁啟惠帳戶裡有錢,為什麼需要張念慈先墊付3000張股款?

檢察官先舉出,翁啟惠當時銀行帳戶內有足夠的股票和現金,足以支付股款,根本不需要透張念慈向尹衍樑借錢。另外在檢察官的認知中,人在投資時都應該要先評估自己的財力。但法官認為,檢察官忽略了張念慈長期在幫翁啟惠投資理財,且張念慈幫翁啟惠操作符合投資常情。

衡量翁啟惠原本就有1460張浩鼎公司股票,經過計算浩鼎公司興櫃後,市值持續看漲,市值超過1億6000萬,而翁啟惠認購3000張浩鼎公司股票,只需要9300萬台幣。所以在張念慈的管理下,會認為以這樣的股票資金,是足以償還短期融資借款,並未背離一般投資借貸資金槓桿運作之常理。

翁啟惠未揭露3000張股票在女兒手中

對此法院認為,這部分未揭露,指涉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規定,不能僅僅以翁啟惠未申報,就認為此部分的股票是賄賂。而就此部分,翁啟惠受訪中也表示,他有如實揭露,但他女兒是成年子女,依法他不能揭露她的財務狀況,除非他擔任公司董事才要揭露。

從最新的《中央研究院利益衝突事項處理要點》規定,研發成果創作人須主動揭露:
(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辦理科技移轉起前一年內自該營利事業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營利事業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權。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擔任該營利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

總結來說,法院基於以下理由判決翁啟惠無罪

1.翁啟惠根本不知道張念慈要給他技術股
2.專屬授權是副院長決行,並非由中研院院長職權
3.3000張翁郁琇的股票,是按照往例,由張念慈幫翁啟惠代為處理投資事宜。

充滿推論及臆測的論告,雖然檢察官不上訴,但名譽也難以回復!

從上訴的論述,我們就可以看的出來,檢察官用電子郵件,推論翁啟惠知道有1500張技術股。從匯差、自己認知的常情,認為被告等人拼湊數字。綜觀整篇判決,法官多用「臆測」「推論」等詞,來說明檢察官舉證的不足。在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被告真的有罪的狀況下,檢察官能夠即時的踩煞車,不提起上訴,值得肯定。

但就如同翁啟惠所述「正義雖到,名譽難復」,希望未來檢察官在面對任何案件,都可以用更謹慎、嚴謹的態度,去看待和面對每一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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