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陞案】【樂陞案二審系列】潘彥州部分審理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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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陞案審理程序 時間:107年8月31日 9:50 地點:高等法院刑事第22法庭 |
審判長:林瑞斌 法官 受命法官:陳如玲 法官 陪席法官:林孟宜 法官 檢察官:賴正聲 檢察官 |
今天進行的是本案第一次審理程序,審判長諭知審理範圍為公開收購部分,有時間的話再進行美化財報部分,其中被告潘彥州部分今日就會辯論終結,被告許金龍部分則會待其他犯罪事實審理完畢,最後再一起辯論。由於先前被告許金龍聲請傳喚的證人林宗漢並未到庭,因此本次庭期並無訊問證人,但總開庭時間仍然超過三個小時,中間到底發生了什麼事呢?一起來看看吧!
調查證據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288條
調查證據應於第二百八十七條程序完畢後行之。
審判長對於準備程序中當事人不爭執之被告以外之人之陳述,得僅以宣讀或告以要旨代之。但法院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除簡式審判程序案件外,審判長就被告被訴事實為訊問者,應於調查證據程序之最後行之。
審判長就被告科刑資料之調查,應於前項事實訊問後行之。
第288-1條
審判長每調查一證據畢,應詢問當事人有無意見。
審判長應告知被告得提出有利之證據。
調查證據程序是刑事訴訟中重要的程序,目的在於讓檢辯雙方確認本案的證據範圍,並讓雙方就個別證據表示意見。由於本案相關證人供述、書證和物證繁多,所以審判長進行這個程序的方式為,審判長調查一項證據後,若雙方有意見再提出,否則就會直接接續宣讀下去,但即便是用這樣的方式,仍然花費了非常多時間。
被告潘彥州部分辯論終結
調查證據程序結束後,審判長諭知被告許金龍與其辯護人可以先離開,接續進行的是被告潘彥州的辯論程序,但被告許金龍向審判長表示雖然後續閱卷也可以知道辯論內容,但由於在押的關係,訴訟作業時間有相當大的限制,因此希望審判長准許被告許金龍在場旁聽,審判長最後准許被告許金龍留下旁聽。
實質辯論內容部分,辯護人就被告潘彥州提議王佶以購買公司債方式參與公開收購的行為,有多個層次的答辯。辯護人主張被告潘彥州並不知道億豪投資公司、億豪控股公司以及百尺竿頭公司是王佶實質控制的公司,在這樣的情況下,被告潘彥州提議的公司債架構並無違法,但檢察官則認為被告潘彥州知悉王佶實質控制三家公司、許金龍有實質參與百尺竿頭的公開收購、實際上是陸資並不是所謂的「外資」、「日資」等等狀況,還設計了公司債結構企圖掩蓋事實。
最後在就量刑和科刑範圍表示意見時,辯護人表示被告潘彥州就自身經歷過的事都坦承不諱,供述也沒有前後不一,希望法院如果真的認為被告潘彥州有罪的話,能給予緩刑;檢察官則表示雖然原審認定被告潘彥州符合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狀況,但請法院審酌被告潘彥州是屬於刑法第59條情狀得以最低刑度再酌減,或應該是刑法第57條,只能在法規刑度內審酌的情形。
審判長諭知被告潘彥州部分辯論終結,訂於107年11月29日上午11點宣判。下次庭期為9月6日早上9點50分,《法操》將繼續關心此案,為您帶來第一手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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