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分院二審】社會公審凌駕法律證據 這樣的頂新二審判決真的大快人心嗎?

  • 2018-04-27
  • 法操司想傳媒
 台中高分院庭長代表台中高分院對外解釋本案判決。攝:法操司想傳媒
 

頂新越南油案二審宣判,魏應充等4位被告,被求處重刑,其中不得易科罰金部分被判處5年6月至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對於這樣的宣判結果,在看文章的您,是覺得大快人心?跌破眼鏡?還是嚇到吃手手呢?

相信有跟《法操》一起長期關心頂新案的讀者們,一定對於頂新案中檢察官有多麽荒唐略知一二,沒想到在檢察官這麼荒唐,未盡到實質舉證責任的狀況下,被告們還被判處如此重的刑度,想到這裡真的是讓長期臨庭旁聽的我們嚇到吃手手。

究竟法官為什麼會做出這樣的判決,判決的依據又是什麼呢?就讓《法操》告訴您,法院的新聞文稿是如何解釋本案吧!

到底什麼是欠缺可供人食用之品質?有疑唯利被告,難道在本案不適用嗎?

法院在下午發出新聞稿所述的理由,與法官在宣判簡述的理由相同,認為食安法同時規範原料及成品,因為法官認定大幸福公司所提供的原料油「欠缺可供人食用之品質」,故即便最終成品符合CNS的標準,仍不認爲可供人食用。

而為什麼法官認為大幸福公司的油品欠缺可供人食用之品質呢?除了二審審判長所稱的總極性化合物超標、酸價高、重金屬含量等意見外,還另外引用鑑定人孫璐西的意見,認為大幸福公司之原料油的相關製程不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不過對於大幸福公司所使用的豬油來源是否為病死的豬宰體,法院認為雖然無法確認,可是還是認定頂新公司仍然可預期豬油來源有問題。

但一審法院對此卻有截然不同的認定,一審法院認為,有關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的規範內容不明,會使攙偽假冒難以釐清,難以認定究竟用什麼攙偽?又假冒了什麼?而一審法院也認為檢察官的舉證與質疑都無法證明越南大幸福公司所用的油脂來源為病死豬。

在無法確認豬油來源是否為病死豬時,就應該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二審法院卻反而進而跳躍式認定大幸福的油品品質不佳,這樣適當嗎?

二審判決到底如何認定頂新買的是飼料油?

台中高分院庭長在對外發表聲明時直接表示,飼料油就是不可以給人食用。其中的理由為,大幸福公司在將油品賣給頂新之前,主要經營業務就是飼料油。

但在本案中一直釐清的,就是「油源本無分」,不論是飼料用油與給人的食用油,其實同樣都是由健康豬屠體取的豬肥膘所炸出來的豬油,只是該原料油如果是要供人體食用時,在油品的保存、運送上需要符合清艙、與其他原料隔離的謹慎作法。並在進口繳交20%關稅、取得食藥署檢驗合格進口證明。

就像玉米可用為牛隻的飼料所用,也可成為夜市的烤玉米賣給人吃,如果按照二審法院的論點,那所有夜市賣烤玉米的商家通通可能違反食品安全衛生法了,這樣說得過去嗎?

況且本案所涉的頂新油品明明就是透過食品的方式進口,原料進口時也通過我國的邊境檢查,付出更高的食品進口關稅,如果真要進飼料油,幹嘛還要多花錢?二審法官不是認為頂新就是要節省成本才用品質不佳的油,可是頂新明明為了進口這些原料油還多負擔許多稅賦,這樣成本是有節省到哪裡?難道法官在談成本時,完全不知道進口稅賦也是成本的一環嗎?

法院擷取鑑定人意見,做出錯誤認定?

從新聞稿中我們可以看見,法院引用鑑定人孫璐西認為酸價過高,顯示油品酸敗;重金屬對人體有害;總極性化和物過高,代表油品為劣質油的說法。

但值得注意的是,另一位鑑定人朱燕華卻說明,原料油酸價高,只是代表製成的成品數量減少;重金屬透過精煉也可以去除。且檢察官起訴所採用的報告數據,其中總極性化和物及重金屬過高的原因,是因為當時檢察官並沒有均勻採樣所得出的偏頗結果。在一審法官率領檢察官及衛生局人員親自至頂新油廠重新依照科學方法抽樣檢驗後,所得到的數據都合格、並沒有超標的情形。

很可惜的是在法院的新聞稿內,我們看不出法院選擇採信檢察官的檢驗報告而不採信一審法官的原因,甚至主持台中高分院記者會的庭長面對現場記者提問,庭長居然直接說「我不知道一審法官有去採樣檢驗!」雖然庭長不是本件合議庭成員,但既然要負責開記者會說明,怎麼會連本案的案情都這麼地陌生?一審法官辛苦地追求真相,帶本案所有人員,為了取證爬上極高的油槽,這些追求事實的精神與付出,對於二審法官而言竟是如此地微不足道!

本案從一審到二審審理期間,每次開庭,《法操》幾乎每役必與,在一審中看到檢察官每次開庭都在法庭上努力呼籲法院不論證據如何、反而要「考量社會觀感」來判決;在二審中,幾乎只看到檢察官法庭外媒體放話的表現都比法庭上的表現還賣力,難怪法務部想要推動二審檢察官輪調回一審,是多麼地困難!因為從此案中就可以看到二審檢察官是多麼地「辛苦」?

無論您對判決結果是覺得大快人心、跌破眼鏡,還是嚇到吃手手。從本案二審審理到判決,千奇百怪之事不斷發生,同樣接受法律專業訓練的《法操》除了大開眼界之外,也想問這樣的證據檢察官竟然還能起訴,法官也竟然能做得出這樣的有罪判決,如果期待社會公審的氛圍凌駕於法律原則和嚴格證據的要求之上,我們的司法體制還能被民眾信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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