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數據】非常上訴門檻高 撤銷判決達八成
文/法操司想傳媒
在刑事案件的救濟途徑上,除了再審以外,還有另一步保護被告利益的棋,叫做「非常上訴」。要啟動非常上訴,首先,僅能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再者,只有在案件判決確定後,發現審判有違背法令的情形才能提出,而且規定上是「得」提起,而不是「應」提起。
另外,從最高法院97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的見解來看,在審判與適用法令有關的前提下,若是原判決結果對被告不利的案件,有採取非常上訴的必要;但若是原判決並沒有對被告不利的案件,或是即便原判決對被告不利,但仍有其他救濟方法的情況下,就沒有提起非常上訴的必要性。總結來說,並不是所有第三審判決有違背法令的情形,都可以提起非常上訴,可見非常上訴的發動並不容易。
非常上訴雖僅能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不過除了檢察署長自行發現並簽請分案辦理之外,還能透過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42條,在發現審判有違法令的情況時,應附上意見書和該案卷宗與證物,交給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此外,還有透過法務部移交審核、監察院移送審核以及人民聲請等來源。
針對非常上訴這個特別救濟管道,《法操》透過圖表帶讀者認識實務上的結果。下表為法務部統計,近五年終結案件數,在最高法院檢察署審理後,分別提起與不予提起非常上訴的案件數。



從觀察以上圖表可發現,近五年來,由於最高法院檢察署收到的新案件數減少,因此在非常上訴終結案件上,也呈現下降趨勢;而不予以提起非常上訴的比率,平均維持在8成以上。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對非常上訴案件做出的裁判結果中,「撤銷原判決」比率除了104年的73.7%外,其他四年的比率都在8成以上,如此高的撤銷原判決比率,顯示非常上訴是一個能達到效果的救濟途徑。
然而,8成左右的不予以提起非常上訴比率,顯示非常上訴的門檻很高,加上僅檢察總長擁有提起非常上訴的權利,因此選擇是否上訴幾乎是由檢察總長一人的意志決定。非常上訴做為特別救濟管道,實要有它的門檻在,然而現行非常上訴的規定,以及是否由檢察總長獨攬非常上訴的權利,都存有討論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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