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教室】《褫奪公權》陳水扁為什麼可以投票?
圖:取自FB,陳水扁新勇哥物語。
根據媒體報導,正在保外就醫的陳水扁前總統,在2018年11月24日行使自己的公民權,投票當日等了35分鐘後,終於完成10年來第一次投票公民權的行使。法務部官員受訪則指出,陳水扁為保外醫治狀況,尚未服刑完畢,因此褫奪公權還沒開始執行,依法他有公民權而可以去投票。有些網友表示「這個漏洞也太大了吧!」、「褫奪公權未執行 所以阿扁可以再選總統?」、「這個國家有病!」
但陳水扁可以去投票,真的跟褫奪公權有關嗎?
刑法小教室:什麼是褫奪公權?
根據刑法第36條規定,褫奪公權者,褫奪為公務員之資格及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更白話的來說,就是不能當公務員,也不能被選。
褫奪公權什麼時候開始?
根據刑法第37條第4項規定,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但若是受到1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宣告,則依同條第5項規定,從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所以法務部才會說褫奪公權未執行。
那為什麼法務部官員會有褫奪公權就不能投票的誤解呢?
小時候在上社會課的時候,也是教導褫奪公權不能投票,但法律是會修正的!我國有關褫奪公權的法律,早就在2005年刑法大修的時候就修法了,過去有的確有剝奪「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
修正的立法理由,考量到預防犯罪及受刑人再社會化之理想,修正褫奪公權內涵,將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參政權行使之限制,移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規範,以與憲法第23條以法律限制基本權利行使之必要性、比例原則相契合。
依現行法現在就算是被褫奪公權之人,也是可以進行投票的喔。根據媒體報導,過去也有討論過監獄受刑人投票的問題,希望可以從監獄受刑人先開始嘗試不在籍投票。所以在看到任何新聞標題都要再查證再發言,千萬不要被標題誤解了!
※接受媒體採訪的法務部官員謬誤
褫奪公權本來就可以投票!與執行開始與否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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