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掰開男嬰嘴射乳汁,強制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 2024-01-16
  • 法操司想傳媒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Nancy Sims)
文/法操司想傳媒

「強制罪」這個犯罪時常可以耳聞,但光從名稱上卻很難理解它是在規範什麼類型的犯罪,最近有則新聞案例正好可以帶大家了解什麼是強制罪?
 
根據新聞報導,台北市某護理之家2年多前被網友踢爆,護理師強行用手掰開男嬰的嘴巴,擠壓奶瓶將乳汁「射」進男嬰嘴巴;此事曝光後,該名陳姓護理師已被開除,男嬰母親則控告該名陳姓女護理師強制等罪;台北地檢署勘查相關影像後,依強制罪將陳女起訴。

強制罪的構成要件
 
強制罪規範在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第一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二項)」
 
強制罪所要保護的法益是被害人的「意思形成、意思決定與意思自由」,但這裡的意思自由也不能被漫無邊際的保護,而是只有在符合本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之下所侵害的自由法益才會是強制罪所要保護的範疇。
 
所謂的強暴脅迫行為指的是以「有形力之不法腕力之行使」,強度不需要達到讓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程度,只要讓違反被害人的意願就有可能構成強制罪。而所謂的脅迫行為,則是指以使人心生畏懼為目的,將惡害的事實告知對方,而強制被害人的意願所進行的行為,這裡同樣不需要讓被害人達到不能抗拒的程度,例如脅迫他人將房子便宜賣給他,不然就要讓你好看,此等言語正是將惡害的事實告訴對方,讓被害人感到害怕。
 
另外所謂的「無義務之事」,指的是行為人無權利,被害人也無義務,但卻使被害人要做某些事或是不能做某些事。而「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則是妨害被害人在法律上要做某些事或是不能做某些事。
 
新聞案例中的男嬰原本並不想進食,但陳姓護理師卻用手掰開男嬰嘴巴並強迫男嬰喝奶,這種以有形不法腕力、強迫進食的方式已經違反男嬰意願,構成強制罪。

強迫進食與受照顧者健康
 
不過強迫進食的案例在照護案例中並不少見,有許多長照機構的長輩往往因為不願意進食,而被照護人員強迫「灌食」,這種現象是否也構成強制罪呢?長輩不願意進食很有可能會造成營養不良、影響身體健康,如何在尊重長輩進食意願與照顧長輩身體健康當中找到平衡點,確實是不簡單的問題。
 
在「病人自主權利法」裡,第14條第一項就訂有:「病人符合下列臨床條件之一,且有預立醫療決定者,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這項規定即可以讓患者可以事先預立醫療決定,避免醫護人員強迫救治或是強迫灌食等行為。
 
看完以上的介紹後,您是否贊同陳姓護理師的作為,您是否認為長輩不願意進食,應該要尊重其意願,不要強迫灌食呢?歡迎留言與我們一起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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