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教室】男掐傷小堂姪遭提告傷害,父母可以代為撤回告訴嗎?

  • 2024-05-02
  • 法操司想傳媒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Jake Barnes)
文/法操司想傳媒
 
自己提起告訴後,法定代理人可以幫忙撤告嗎?近期有則新聞報導指出,南投縣1名年輕男子因12歲堂姪模倣他說話的表情及動作,制止無效抓狂用手掐其頸部,並將其身體提高,造成堂姪多處擦傷,憤而報警提告,南投地院以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名,判該男拘役40日,不得易科罰金,但可聲請易服勞動。
 
不過男子被起訴後,原本想請堂哥堂嫂幫忙讓孩子撤告,堂嫂後來以兒子的法定代理人身分,要代為撤回告訴,但因刑事訴訟法233條第1項明定代理人無法代本人撤回告訴,因此該案繼續審理。

未成年可以提告嗎?

最高法院72台上字第629號判決指出,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依此規定,被害人雖係未成年人,祇須有意思能力,即得告訴;而與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所規定之法定代理人之獨立告訴權,暨民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所規定私法行為之法定代理,互不相涉。

誰可以代替被害人提起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一項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所謂的獨立告訴是指以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的名義提起告訴,而非以被害人的名義為之,而且是否要告訴,不受被害人的意思所拘束,可以以違反被害人本人的意思,例如原本被害人並不想要提告,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是配偶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告,被害人跟法定代理人以及配偶的告訴權可以獨立行使,互不影響。
 
法定代理人可以幫忙撤告嗎?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一項規定反面解釋,只有實際提起告訴的人,才可以撤回告訴。像新聞案件中的堂哥堂嫂雖然是男童的法定代理人,但實際提起告訴的是男童,父母沒有辦法違背男童的意思而撤回告訴,如果需要撤回告訴,只有男童自己才可以。
 
什麼是代理告訴權人?——人死為大條款
 
照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二項規定:「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所謂的代理告訴人,是代表被害人行使他的告訴權,其刑使告訴權是以代理人的名義為之,需要受到被害人的意思所拘束,不得為與被害人意思相反的告訴。
 
這項規定是為了代替以死亡的被害人對被告提起告訴,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在告訴乃論的犯罪當中,如果被害人生前並不想要提告,則必須尊重本人的意思,不得違背本人的意思而提起告訴。
 
新聞報導中的男童雖然頑皮,但動手打人的大人就是不對。這名男子惱羞後用手掐住堂姪的脖子,並把男童的身體舉起,造成男童右前胸、右頸、左頸均有擦傷,也難怪男童會報警提告。法操也呼籲各位無論如何生氣,都不該做出傷害他人的行為,以免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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