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盼減刑竟遇「假律師」,委任律師前應先停看聽?!

  • 2024-05-27
  • 法操司想傳媒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Newtown grafitti)
文/法操司想傳媒
 
不曉得各位有沒有訴訟的相關經驗,遇到訴訟問題大家通常都會委任律師,希望藉由律師的專業順利把問題解決。不過近期有報導指出,桃園市31歲邱姓男子得知林姓女友胞弟與人發生車禍,竟向林女母親佯稱自己是律師,可居間協助和解事宜以減輕刑責,豈料,經濟並不寬裕的林母前後湊了210萬元支付,兒子仍被起訴,審理期間才知傷者一毛和解金都沒拿到,桃園地檢署近日依詐欺罪嫌起訴邱男,認邱男趁人之危詐騙,建請法院判處2年6月徒刑。
 
假冒律師恐遭判刑
 
新聞案例中假冒律師的邱姓男子最後遭地檢署以詐欺罪起訴,(詐欺罪規定在第 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邱男除了上述的詐欺罪外,也很有可能會觸犯律師法第127條:「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另外偽造律師執業許可,也會觸犯刑法第 212 條偽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單純提供法律意見也犯法嗎?
 
如果並未宣稱自己為律師,只是懂相關法律願意幫忙代寫書狀,且收費低於律師行情的情形是否也會構成前述罪責?
 
若並未宣稱自己為律師即不會有詐欺、偽造文書問題,但若承攬案件具有訴訟性質,如撰寫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相關書狀及代當事人出庭等,仍然會違反律師法規定(有刑責),換句話說,辦理非訟案件(如登記、監護及收養事件、繼承事件,不包含支付命令之督促程序、假扣押保全程序)或單純回答法律問題,並不會產生違反律師法問題。
 
委任前應停看聽
 
委任律師前可以上法務部的律師查詢系統將律師的名字打進去搜尋,除此之外,也要注意律師在提供法律意見時,是不是講話含糊不清、邏輯前後矛盾,更要打聽看看律師事務所的評價,做好萬全的準備再進行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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