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女童午睡遭男童侵犯,家長遭判30萬!何謂貞操權?

  • 2026-01-27
  • 法操司想傳媒
圖/AI生成示意圖
文/法操司想傳媒

許多人常把小孩不懂事,不要計較當作小孩犯錯的藉口,小事情或許可以被原諒,若真的鑄下大錯家長也免不了要一起負責。近期有則令人心痛的新聞報導指出,新竹縣某幼兒園女童驚傳遭同班男童於午睡時鑽進被窩,以手抓捏下體流血成傷案件。

由於男童未滿七歲屬無行為能力人,女童家長僅能透過民事求償討回公道,控告男童家長與幼兒園需對女兒貞操權受傷害連帶賠償60萬元,新竹地院審理後判賠30萬元。

何謂連帶賠償,為什麼需要一起賠償?

家長與未成年子女須負連帶賠償責任的依據,主要來自民法第187條。該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若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於行為時具有識別能力者,應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若行為時欠缺識別能力,則由法定代理人單獨負賠償責任。

另外也規定,法定代理人如果能證明自己已盡相當監督義務,或即使加以適當監督仍無法避免損害發生,得免除賠償責任。若依前述規定仍無法使被害人獲得賠償,法院得依被害人聲請,斟酌行為人、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的經濟狀況,命行為人或法定代理人負全部或一部賠償責任;此一規定亦準用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狀態下造成他人損害的情形。

整體而言,民法第187條的立法目的,在於確保被害人能實際獲得救濟,避免因加害人欠缺賠償能力而權益落空,同時也藉此強化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對未成年子女的監督責任。除非法定代理人能舉證其監督並無疏失,否則原則上仍須對子女的不法行為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此案,由於小華是未滿七歲的無行為能力人,父母對幼兒負有教養監督義務與責任,且對於處於性別探索與學習階段兒童,有教育及監督其對他人身體及隱私部位需保持界線、不得觸碰之責,因此父母也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何謂貞操權,什麼情況下可以主張?

「貞操權」的意思,主要包含一個人對子己是否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及各種身體親密接觸擁有自主決定權,目的在於保障身體自主權與性自主權不受他人不法侵害。具體而言,個人有權自行決定是否進行性行為、與何人發生性行為,並有權拒絕任何不願意的身體接觸。貞操權屬於人格權的一環,具有高度的人身尊嚴與自主價值。

在法律上,貞操權受民法保障,如果他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的貞操權,就需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實務上,無論是刑法上的妨害性自主犯罪,或性騷擾防治法所規範的性騷擾行為,都可能構成對貞操權的侵害。即便受害者未產生具體的財產損失,只要因此承受精神痛苦,仍可依法請求精神慰撫金。

新聞中的男童小華做了最壞的行為,侵害他人貞操權非常嚴重,真的不是一句小孩還小不要計較可以解決的,也希望小華的父母負起責任,也要好好教育孩子,避免日後走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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