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婦兜售神藥誇「吃完跌倒都沒事」,保健食品可以宣傳療效嗎?

  • 2026-03-10
  • 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不少民眾會購買保健食品輔助日常營養的攝取,有些保健食品的宣傳相當誇張,例如吃了一禮拜能瘦5公斤,或是吃了癌症自己就會好,其實保健食品如果沒有經過檢驗,是不能宣傳療效,民眾購買前應該停看聽,多找尋相關資料,避免花錢又傷身。
 
近期就有則關於誇大宣傳療效的新聞報導,其指出,台北市文山區一間復健診所內,一名80多歲的張姓婦人向前來看診的70多歲連姓婦人推銷一款標榜「吃了就算跌倒也不會有事」的產品,聲稱效果神奇。連婦信以為真,以高於市價約4倍、共1萬1000元的價格購買。不料返家服用後,身體狀況並未改善,進一步查證才發現該產品其實只是一般保健食品,並非藥品。連婦認為受騙,於是向警方報案。
 
法規怎麼規定?
 
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條規定,「健康食品」是有法律定義的專有名詞,必須含有具保健功效的成分,並經安全性與功效性試驗,以實質科學證據證明效果,但不得以治療或矯正疾病為目的。通過審查後,才能依法標示並宣稱衛福部核准的特定保健功效。
 
至於「保健食品」,雖可能含有保健相關成分,但未經上述科學驗證與主管機關核定,因此不得宣稱具有特定保健功效,只能作為一般食品販售,並適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範。
 
另外根據該法第14條,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有虛偽不實、誇張之內容,其宣稱之保健效能不得超過許可範圍,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之內容。(第一項)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涉及醫療效能之內容(第二項)。
 
若違反上述規定,賣家很有可能會被依第24條處以10至200萬以下的罰鍰。
 
被騙怎麼辦?
 
若家中長輩誤信保健食品能治病,甚至花大筆錢購買,此時可以尋求民事及刑事責任。
 
民事部分,按照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除了民事部分可以撤銷買賣契約外,還可以依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操建議民眾購買保健食品或是健康食品前,應注意有沒有檢驗標章,或是多找資料再決定是否購買,有些保健食品還很有可能摻有禁藥成分。購買前多做功課,以免花了大把鈔票卻賠上自己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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