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國中堂哥猥褻國小堂妹,為何家長要連帶賠償100萬?
文/法操司想傳媒小孩犯錯,大多數的家長傾向道歉認錯,但有家長為了袒護小孩,很常會會以「說小孩子還小,不懂事,不要跟他計較」。但在法律上可不是簡單說一句「不要計較」就沒事了,家長很有可能要連帶負責。
近期有則新聞報導指出,台南兩名國中少年於2022至2023年間與年幼堂妹同住祖父母家時,多次對其進行性騷擾,甚至利用面具作為誘餌迫使女童發生不安全性行為。此案直到女童母親進行日常教育時才被揭發,受害女童因家族關係難以求助,長期處於自責與心理創傷中,不僅出現高度防衛性格,甚至為了不讓長輩擔心而強顏歡笑。
女童母親事後向少年及其父母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與醫療費用。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兩名少年侵權行為明確,且其父母平時在夜市擺攤,對子女疏於管教,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最終判決應賠償受害方1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民法第187條主要是要平衡未成年人侵權責任與被害人權益,這條法條規定,當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賠償責任的歸屬取決於行為時是否具備「識別能力」。如果具備識別能力,那就應該由該未成年人與其法定代理人共同負擔連帶賠償責任;若不具備識別能力,則直接由法定代理人單獨承擔。
這樣設計的理由是因為未成年人往往經濟能力有限,如果僅由其個人負責,被害人恐面臨求償無門的困境,因此將法定代理人納入責任主體,較能有效落實損害填補之目標。
另外,這條法條也隱含督促家長落實家庭教育的社會功能。雖然法律允許法定代理人在證明「已盡相當監督義務」或「即便盡力監督仍不免發生損害」的情況下免除責任,但在實務見解中,除非能舉證孩子在學校或他人管轄下發生突發意外,否則家長很難僅以「平時有教導」或「忙於生計」作為免責理由。
如果依據前兩項規定仍無法獲得充分賠償時,法律更授權法院得依被害人聲請,審酌三方當事人的經濟地位,命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進行全部或一部的賠償,甚至將此原則準用至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的侵權行為。
本件法官審酌雙方經濟狀況,考量女童身心受創程度及母親親權受侵害情節重大。最終判決加害少年與父母應連帶給付兩名女童55萬元與25萬元,並賠償女童母親20萬元,總計判賠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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