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派出所前上演搶孩大戰,法院定親權人應注意什麼事項?

  • 2026-04-22
  • 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夫妻離婚後除了財產分配外,最令人頭痛的就是小孩的親權問題,究竟要跟爸爸還是跟媽媽常常是離婚夫妻最容易上法院的理由,不過法院要定親權人其實有法律依據,也必須注意到小孩的意願與利益。
 
近期發生一則令人嘩然的新聞,台中市西屯區某日晚間發生一起家庭衝突事件。一對已離婚的夫妻,疑似因為孩子的管教問題發生爭執,雙方一路鬧到派出所,甚至各自找來親友助陣,場面一度升溫。
 
在派出所外,雙方人馬情緒激動,出現拉扯小孩的情況,上演「搶小孩」的混亂畫面。由於情勢逐漸失控,警方緊急出動快打部隊到場維持秩序,避免衝突進一步擴大。據了解,男方為知名房產投資人士,其母親過去曾標下帝寶豪宅,引發市場熱議。
 
法院在定親權人時會注意什麼事項?
 
根據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除此之外,還有以下注意事項:
 
主要照顧者原則與繼續(最小變動原則)

所謂的主要照顧者原則及最小變動原則指的是要讓子女能夠在熟悉且穩定的情況下,繼續自己原本的生活,不至於變動太多以免子女無法適應新的生活,除了認定父或母違者要照顧者取得親權外,也有可能利用繼續性原則,不強加認定某一位主要照顧者,而是由父母兩人共同取得親權,即便離婚,也按照先前的照顧模式照顧子女。
 
尊重子女意願

定親權時,也需要考慮子女的意願,若子女特別依賴某一方家長,法院也應該審酌。
 
幼年原則(子幼從母原則)

子幼從母原則原則是指,子女在嬰幼兒時期會有哺乳的需求,對母親會產生生生理與心理的依賴,因此法院在判定子女監護權時,除非有特殊情形,通常會優先讓母親來擔任年幼子女的親權人。
 
手足不分離原則、同性別原則

如果子女有數人時,應盡可能將兄弟姊妹的親權給同一人,使得手足之間可以共同生活,互相照顧,避免孤單。
 
善意父母原則

民法第1055條之一第6款為善意父母原則的具體化,目的在避免父母做出搶奪子女的不友善行為,損及他方及子女的利益,法院應選擇較為友善的父母為親權人。實務上被認作不友善的行為有:將子女帶出國、對子女做出離間的行為、雙方分居拒絕讓另一方帶子女回去。
 
決定子女該歸誰所有一直是很棘手的問題,判給任何一方都會對另一方造成傷害,但不管怎樣最重要的還是保護子女利益,新聞報導中的「搶小孩」就是最壞示範。

【不論是企業或個人,若您正面臨勞資爭議、不動產糾紛或其他民刑事問題,都歡迎立即填表預約律師諮詢,讓專業為您把關。】

📞 大壯法律客服專線:02 2351-2002

大壯律師 LINE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