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教室】毒駕拒檢撞車害女童終身半癱,什麼是累犯?

  • 2026-04-27
  • 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刑罰的目的之一,在於讓行為人透過處罰產生警惕,進而反省並改正行為,避免再犯。然而現實中,並非所有人都會因此收斂,有些人在受刑後仍一再犯罪,使刑罰原本的嚇阻與預防功能大打折扣。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只要行為人在受徒刑執行完畢,或部分執行後經赦免,於五年內故意再犯須處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即成立累犯,法院得將其刑度加重至二分之一。這項制度的核心,在於對反覆犯罪者提高處罰強度,以強化社會防衛。
 
這項制度最常出現在酒駕、毒駕等案例中,因為不少酒駕、毒駕者似乎對刑度毫無感覺,即使被判刑、罰金、吊照,仍然再次開車上路,危及自己與其他用路人的生命安全。司法實務上,對酒駕、毒駕等危險駕駛之累犯向來採取更嚴格的態度,避免悲劇不斷重演。
 
例如今年二月,新聞報導指出一名吳姓男子無照且疑似毒駕,車上還載有五名未成年乘客。為逃避警方攔查,他高速逃逸最終發生事故,造成車內孩童嚴重傷亡,其中一名六歲女童頭部重創,恐留下終身傷害。
 
檢方指出,吳男涉嫌觸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重傷及過失傷害等罪。考量他今年初才因毒駕遭判刑,卻未記取教訓再次犯案,屬累犯;且此次無照毒駕、拒絕攔查並高速逃逸,最終造成無辜孩童終身傷害,對公共安全危害重大。因此,檢方建請法院從重量刑,求處至少八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判斷是否成立累犯時,「執行完畢」的認定也相當關鍵。除了實際服刑外,像是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或假釋期滿且未被撤銷,也都被視為執行完畢;至於「赦免」則包含特赦,但不包括大赦,因為大赦具有使犯罪行為消滅的效果,無法作為累犯的基礎。
 
值得注意的是,累犯加重處罰的規定也曾受到憲法層級的檢視。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指出,一律加重最低本刑的作法過於僵化,可能導致罪刑不相當,因此應保留法官依個案裁量是否加重的空間,以符合比例原則。
 
累犯制度的設計,是為了回應反覆犯罪所帶來的社會風險,但也必須在個案正義與刑罰比例之間取得平衡。尤其像酒駕、毒駕這類行為,往往一念之差就可能造成難以挽回的後果,更應謹慎以對,切勿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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