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媽媽從小沒有照顧過他,什麼情況下法可免除扶養義務?
文/法操司想傳媒孝順為傳統美德,養兒防老更是多數老一輩人的觀念,父母養育我們成人長大,在他們年邁時換我們扶養、照顧他們可說是當然,但如果父母在小時候就對子女不聞不問,換子女長大後;父母年邁時,可以反過來請求字女扶養嗎?
近期有則新聞報導指出,男子阿雄自幼成長環境艱困,1歲多時母親即未再照顧,由父親一邊開計程車一邊撫養,但因車上帶著孩子影響生意,生活更加不易,後來改由阿嬤帶回南投照顧數年。阿雄3歲時父母離婚,此後母親便音訊全無,長達30多年未曾履行任何扶養責任。
近年來,母親入住康復之家,幾乎沒有收入來源,社工認為子女依法仍有扶養義務。然而,母親則表示由其弟弟負責照顧即可。面對突如其來的扶養要求,阿雄向法院聲請免除對母親的扶養義務。
扶養義務的必要
從制度目的來看,扶養是為了保障那些無法依靠自身能力維持生活的人,使其能透過家人支持而不致陷入生存困境。因此,如果一個人其實具備自立生活的能力,或並未達到無法維生的程度,就未必符合受扶養的條件。
同樣地,法律也會考量扶養義務人的處境。如果要求扶養反而會讓負擔的一方陷入經濟困難,甚至影響基本生活,那麼這樣的扶養義務也可能被減輕或免除,這些原則在我國民法第1117條第1項與第1118條中都有明文規定。
我國民法第1118條之1於民國99年修正後明確規定,如果父母曾有虐待子女,或長期未履行扶養責任等情形,導致日後反過來要求子女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子女可以向法院聲請減輕其扶養責任。
若情節特別嚴重,例如長期遺棄、完全未盡撫育義務等,法院甚至可以裁定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這項規定的重點在於透過法律機制回應現實中的不公平狀況,避免讓曾經被忽視或傷害的子女,在多年後仍需承擔不合理的扶養負擔。
本起案件,法院審理後認為,母親長期未盡扶養責任,對阿雄的成長與生活未有任何貢獻,雙方親情關係薄弱,若再要求阿雄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最終裁定免除其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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