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大壯回憶錄】何必執著?

  • 2026-05-03
  • 高宏銘律師
文/高宏銘律師(大壯法律事務所所長、法操共同創辦人,曾任彰化和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人名與地名均為化名)

在台灣的民事訴訟中,拆屋還地案可說是司空見慣,但若牽扯到日治時期那遙遠的租約,這樣的故事就如埋藏在歷史塵埃中的寶藏,罕見而充滿戲劇性。幾年前,我就曾接手一樁案件,它像一場穿越時空的拉鋸戰,從1916年的日本大正時代,一路延續到現代法庭,到最後更讓我深刻體會到執著的代價。

那時,我轉任律師才沒幾年,每天腦中盤旋的都是如何開拓業務——如今法律市場更艱難,所以還是很煩惱。突然,一通遠房親戚的電話打破了平靜:「你對租約熟嗎?」我心想,這就問對人了!畢竟,我是台大法律系的書卷獎得主,也是畢業當年就考上司法官和律師,當然一口氣答:「熟!租賃關係是民事基本,沒問題!」誰知,這句輕快的承諾,開啟了一段意想不到的糾葛。

親戚的朋友林先生,四十出頭,談吐間透著一股粗獷的山林氣息。他娓娓道來:一切源自1916年,他的曾祖父在新竹五峰鄉,向同村的張老先生租下一塊地,蓋起房屋,一代代傳承至今,如今是父母的安身之所。「有租約嗎?」我追問。他搖頭,但遞來一疊泛黃的繳租紀錄:從日治時期起,租金以每年210斤稻穀計算,先是實物稻穀,國民政府來台後仍維持許久,直到1980年代才折算成市價,約新台幣2500元。

這些紀錄零散不均,常隔兩三年甚至五年才繳一次。更棘手的是,從2011年起,林先生就停繳了;2014年收到對方起訴狀後,更是氣憤不付。這件的原告正是張老先生後代——土地如今的共有人們。他們提起拆屋還地,一審林先生未委任律師,自行處理獲得法院的支持而勝訴。但如今二審上訴,對方還寄來一封存證信函,似乎有弦外之音。

我迅速聲請閱卷,一審判決如預料:法官認定這是不定期租賃,非耕地合約,建屋合法,租約存續中,地主無權收回。但那封存證信函暴露了對方的企圖——催繳租金!若證明林先生積欠達兩年,即可依《土地法》第103條終止租約,強勢反轉。

我心頭一緊,勸林先生:「必須回應,馬上繳租!」他無奈:「以前是張家後人來收,現在呢?」年租金僅2500元,我建議買匯票寄給對方律師。林先生照辦,買了15000元的匯票打算繳清多年的租金,以雙掛號寄出。沒想到,退件了!對方以「查無此人」為由拒收。這分明是陷阱,製造「未繳」證據,以求在二審能提出新的主張。

我跟林先生分析,引用《民法》第326條:債權人拒收,可提存以代替清償。林先生火速帶著證據和現金,到法院提存所辦理。

二審開庭,對方律師果然補刀:積欠兩年,終止租約!我們反擊:催告內容不明——稻穀如何折價?金額多少?且拒收匯票,違背誠信原則;終止權不可附條件,那「5日內不繳即終止」更是無效。
法庭氣氛劍拔弩張,法官試圖緩和,勸雙方和解:「建物自日治時期矗立,林家世代居住,情理可諒;張家收回祖產,也無可厚非。何不協議延期,讓林家再住幾年後和平返還?」我事先探過林先生心意,他父母年邁,住慣舊居,希望15年後再終止。庭上轉達,對方律師斷然拒絕,法官只好請他們再討論看看。

調解當天,張家三位後人現身,眼神堅定,律師在旁助陣。法官苦勸,林先生讓步到10年,但張家寸步不讓。調解破局,我們只能硬碰硬。

判決很快落下:我方勝訴!法官維持一審,租約有效,林先生無需返還。林先生興奮致電,父母也鬆口氣:「總算能安穩過日子。」我叮囑他記得年年繳租,按市價折算稻穀,親自交付。

日子漸歸平靜,我埋首其他案件,淡忘了這樁糾紛。直到某天,一則地方新聞如雷擊般刺入眼簾:某張姓男子,因無法收回祖產自責,竟在家輕生。比對細節,正是調解時其中一位張家後人——他的眼神,那份執著,此刻化為永恆的悲劇。

我愣在原地,一時說不出話來。轉任律師以來,我總是一心為當事人爭權益,卻未想在協助當事人維護權益之後,對方卻用如此激烈的手段來回應?

回想以前曾讀過的《金剛經》裡的一段:「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應作如是觀。」人間因緣生滅無常,執著於表相,並無真的解決問題。雖然人間有司法制度來解決爭議,但一切都還是在三世因果之中,所以在人間的眾生又何必執著?……

【不論是企業或個人,若您正面臨勞資爭議、不動產糾紛或其他民刑事問題,都歡迎立即填表預約律師諮詢,讓專業為您把關。】

📞 大壯法律客服專線:02 2351-2002

大壯律師 LINE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