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專欄】可以用遺囑變更保險受益人嗎?
文/高宏銘律師(大壯法律事務所所長、法操共同創辦人,曾任彰化和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在要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同一人的情形時,原則上要保人可以依自己意願來變更受益人。《保險法》第111條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以契約來變更受益人,這比較好理解,就是跟保險人(通常是保險公司)重新約定受益人是何人?但用遺囑來變更受益人,相對來說就較容易產生疑問?
如果要保人和保險人在保險契約中約定要保人更換受益人要履行一定程序,例如須先送達到保險人並待保險人「同意批註」後才能讓變更受益人生效,這樣是不是寫好遺囑表示要變更受益人還要經過保險人同意才行?雖然曾有法院判決認為是這樣沒錯,但我認為這樣是不對的!因為用遺囑來變更受益人,應該是一種「單獨行為」,如果加上前述那些限制,反而就會變成「契約」,這和《保險法》第111條第1項表明也可以用遺囑來變更受益人的規定並不太合。加上《保險法》第54條第1項規定:「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所以如果保險人在保險契約中對於要保人要變更受益人加上一些要件,應該可以認為是違反《保險法》第54條第1項,所以此部分約定是無效的。
不過要注意的是用遺囑變更受益人的情形還是要通知到保險人,這樣保險人才能依要保人的變更來給付保險金給新的受益人。但究竟要何時通知?有部分實務見解或一些先進的看法認為用遺囑變更受益人後就要儘速通知保險人才可以,但我認為這是錯的!因為以遺囑變更受益人既然是單獨行為,寫好遺囑時就已經生效了,何必還要在立好遺囑後先通知保險人?況且遺囑本來就有一定隱密性,如果用遺囑變更受益人就要趕緊通知保險人的話,且不是就破壞了遺囑的隱密性。所以在遺囑生效後也就是要保人兼被保險人死亡後,再通知保險人也是可以的。
只是如果受益人或是遺囑執行人得知遺囑內容後遲遲不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就通知原來受益人來請領保險金,這樣也不能說保險人有錯,新的受益人也不能因此就要保險人賠償。
當然如果要用遺囑來變更受益人,遺囑也要符合法定格式,要先是有效的遺囑,才能依遺囑來變更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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