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教室】醫美負責人涉偷拍,羈押有什麼要件,什麼是羈押禁見?
文/法操司想傳媒新聞報導指出,知名連鎖醫美診所偷拍案,經調查被害者高達99人,含4名未成年者,6月間依起訴集團總裁及相關人員;近期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評議後仍認為該等人有羈押必要及原因,裁定延長羈押禁見2月。
什麼是羈押與羈押禁見?
在新聞報導中,時常可以看到「羈押禁見」這個詞,究竟什麼是羈押?什麼情況下被告會遭到羈押?而羈押禁見又和一般羈押有什麼不同?
所謂的羈押,是指將被告拘禁於一定場所,目的在於防止被告逃亡、保全證據,以確保刑事訴訟程序能夠順利進行。也就是說,羈押是一種刑事訴訟上的強制處分,並不是對被告所判處的刑罰。
羈押又可分為一般性羈押及預防性羈押
一般性羈押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包括被告有逃亡或逃亡之虞;有事實足認為可能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以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滅證或串供之虞。
另外,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則是針對所謂的預防性羈押。如果被告涉嫌該條所列的特定犯罪,且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時,法院也可以裁定羈押。
什麼是「羈押禁見」?
所謂羈押禁見,是指被告遭法院裁定羈押後,法院進一步認為如果讓被告與外界接觸,可能造成逃亡、滅證或串供等情形,因此限制被告與其他人接見、通信或受授物件。
不過,羈押禁見並不代表被告完全不能與任何人接觸,依法仍有律師接見等相關權利。
羈押成功就等於有罪確定嗎?
羈押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被告逃亡、滅證、串供,或避免犯罪反覆發生,以確保刑事訴訟程序能夠順利進行。法院裁定羈押,只代表法院認為目前符合羈押的法律要件,並有羈押的必要,並不代表被告已經被認定有罪。
被告最後究竟有沒有犯罪,仍然必須經過法院實質審理,依照相關證據及法律作成判決。
法操也提醒,下次看到新聞報導某人「遭羈押禁見」時,不能直接將羈押理解成「法院已經認定他有罪」。羈押是為了保全刑事訴訟程序所採取的強制處分,而有罪判決則是法院經過審理後所作成的結果,兩者在法律上的意義並不相同。
這起案件,因為同案共犯及證人供述仍有差異、共犯甚多,未來很可能須長時間、密集進行審理,案情仍有晦暗不明高度可能,再加上3人之前有滅證事實,不無為躲避刑責而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原羈押原因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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