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列表

【大小謬誤】懶得追查就不起訴,檢察官這樣對嗎?
員警執行網路巡邏勤務時,發現某援交網站上,刊登了「專業外送台北桃園」、「解妳身體的渴為你濕的夜」、「直播專線電話聯絡……美眉看過滿意再消費」等足以引誘、暗示促使人為性交易的訊息,並留有某0973開頭的行動電話號碼作為聯絡方式。員警調閱電話號碼的基本資料,發現是以小哈的名義申辦的,故認為小哈涉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以電腦網路刊登、散佈促使人性交易訊息的犯行。


【大小謬誤】【投稿】別管證據了,你聽過先起訴再說嗎?
警察機關監聽老劉的行動電話,懷疑小陳是他的海洛因毒品上游,亦有盜木之嫌,聲請搜索小陳,未被核准,但警方仍報請檢察官查辦小陳販賣毒品。檢察官偵訊小陳時,小陳表示絕無此事,他與老劉聯絡是要販賣牛樟菇,並非毒品。之後牛樟菇賣完,所以和老劉說不要再找他了。但偵查檢察官並未行使退案審查權,也就是在認為案件調查不夠完備時,可以命令警察機關繼續詳細蒐證。相反地,檢察官卻是逕行提起公訴。


【惡檢系列】有錢判生,沒錢判死:柯金柱
前台北地檢檢察官柯金柱在擔任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任內,以假的檢舉信函來分案,再利用職權簽發指揮書,指揮司法警察介入刑事案件偵查,進而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就連調查局還在偵辦的刑事案件也不放過,多次利用分案的手法介入各案件之中。包括以涉有偽造文書的方式介入金企鵝唱片負責人陳三龍人頭入獄頂替案,以及中華醫院和宏恩醫院與四海幫的收賄案。


【司想評論】徐自強更九審無罪 檢察官的反射性上訴令人搖頭
徐自強案自案發至今已逾20年,歷經多次死刑、無期徒刑的判決,於日前更九審首次獲得無罪判決,司改會在獲知徐案獲無罪判決後,呼籲高等法院檢察署勿上訴,然高檢署在上訴...


【法操冤案】徐自強更九審無罪 檢察官的反射性上訴令人搖頭
徐自強案自案發至今已逾20年,歷經多次死刑、無期徒刑的判決,於日前更九審首次獲得無罪判決,司改會在獲知徐案獲無罪判決後,呼籲高等法院檢察署勿上訴,然高檢署在上訴不變期間(即不得有所伸長或縮短之期間)屆滿前,認為判決違背法令、因而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刑法小教室】未遂與既遂
一般來說,犯罪行為的過程如下:陰謀犯→預備犯→犯罪行為著手→未遂犯→實行行為→犯罪結果的發生。 犯罪事實是否能夠成立,首先須先評論這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有符合刑法所規定必須要處罰的行為。如果符合,就成立犯罪,如果不符合,就不成立犯罪。


【大小謬誤】【投稿】單憑一份報告就起訴,檢察官是起訴書產生器?
大衛有施用海洛因前科,去年6月才假釋出獄回家。9月時,接受地檢署觀護人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現「嗎啡類陽性反應」、「可待因陽性反應」。大衛說,不清楚為何尿液會有嗎啡反應,也許是因為他有喝A牌咳嗽藥水的習慣,而且在接受採尿的前晚跟當日早上都有服用,共喝了108ml。


【大小謬誤】筆錄都可以記錯 檢察官,你累了嗎?
1993年時,國有林地移交林務局管理,許多農民失去生計,也因此組成「台灣農努聯盟」來爭取權益,並找中興大學吳明敏教授協助,當時吳教授亦為民進黨不分區立法委員。 2008政黨輪替後,吳明敏被控貪汙、施壓,讓原意為幫助農民的吳明敏,政治生涯毀於一旦。


【大小謬誤】以不適用法條起訴 檢察官刑法有唸懂嗎?
本案涉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誹謗罪及《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佈猥褻物品罪。 阿聖將小吳的裸照及附有寫有「淫亂家庭、姦情」等語的信件,寄到小吳的家中,《刑法》第310條第2項的加重誹謗罪指以文字或圖畫「散佈」汙衊他人名譽,例如刊登雜誌、印發傳單,就會構成,但是誹謗罪的成立,還是在於是否有「散佈於眾」的意圖存在,且所指摘或傳述不實事實,也是想要把損人名譽的事實,傳播給一般大眾所知。而所謂「散佈於眾」的意圖,就是指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散佈的意圖。而本案檢察官認定阿聖寄信小吳家中有「散佈於眾」的意圖,是有法條適用的疑義。


【刑法小教室】【法操小教室】正當防衛


【彰化地院一審】【監督司法】四問頂新越南油案檢察官 此案辦得問心無愧嗎?
頂新越南油案在8月12日上午開始,經歷了21小時馬拉松式的言詞辯論過後,將於11月27日宣判。 法操司想傳媒實際跟著旁聽審理庭長達半年時間,在第一審判決結果未出爐前,誰也不知道合議庭的認定會是如何,但在此我們先撇開對判決結果的預測,回顧一下本件彰化地檢署的表現,此案辦成這樣,真能無愧「食安英雄」名號?


【刑法小教室】什麼是「訴」?非告訴乃論、告訴乃論與自訴
民眾常在媒體報導時聽到「公訴罪」一詞,一般媒體常說的「公訴罪」,在法律上準確來說應該是指「非告訴乃論罪」。與此相對的則為「告訴乃論罪」。(媒體報導講的公訴罪也和法律上的「公訴」程序不一樣喔~請見下面的說明)


【司想評論】【監督司法】徐自強若無罪定讞,檢察官不用負責嗎?
文/高宏銘(執業律師、法操共同創辦人,曾任彰化及新北地院檢察官) 眾所矚目的徐自強案,所涉死者死亡時間為1995年9月1日,高等法院更(九)審恰好在距離案發20...


【法操冤案】【監督司法】徐自強若無罪定讞,檢察官不用負責嗎?
眾所矚目的徐自強案,所涉死者死亡時間為1995年9月1日,高等法院更(九)審恰好在距離案發20年後的9月1日判決。此無罪判決一出,引發社會熱烈討論,包括共同被告的證據能力問題?法院怎麼這麼久都還沒審理完?人到底是誰殺的?當然有很多人不禁想問,如果經過這麼久的審理,結果徐自強無罪定讞,那當初偵辦此案的檢察官該負什麼樣的責任?


【大小謬誤】沒有現貨就不算販賣禁藥?!
小林在臉書網頁上經營日貨代購社團,在網頁上陳列禁藥「A牌感冒藥錠」及「B牌感冒藥粉」。 「A牌感冒藥錠」及「B牌感冒藥粉」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查驗成分,發現這兩種感冒藥是屬於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的禁藥。小林承認他有在網頁上刊登這兩種藥的購買資訊,但在網頁上是表明請別人在日本購買後帶回,是日貨代購的意思。


【刑法小教室】偵查不公開
偵查是調查有無犯罪事實、收集案件相關刑事證據、確認該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實以及準備法院審判庭的公訴程序。 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逃匿、串證或滅證,以及保護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權及人身安全,因此在《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有規定,偵查,不公開之。


【大小謬誤】佔用他人土地,是竊佔還是侵占?
阿宏知道北投區有一塊空地是國有土地,但是卻在未取得國有財產署同意下,無權佔用了快一年,直到國有財產署人員發現後,要求阿宏拆除鐵皮屋,返還該土地,可是阿宏卻置之不理。 不久後,國有財產署將該土地出售給阿明,阿明取得該土地所有權後,就要求阿宏趕快把地上物清除並返還土地,然而阿宏仍聽而未聞,繼續霸占使用該土地。 檢察官經偵查終結,依《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起訴阿宏。


【刑法小教室】不告不理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268條的規定:「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即是學理上所稱的不告不理原則。不告不理是刑事訴訟法上最重要的基本原則之一,在尚未經過起訴的犯罪事實,及未經過追訴的犯人,法院不得加以審判。


【大小謬誤】【投稿】幫別人辦門號,就是幫忙拉皮條嗎?
小吳因為積欠鉅額卡債,當友人小李提出給小吳一千元,請小吳幫忙申辦易付卡門號的時候,小吳不假思索就答應了。小吳把申辦好門號的SIM 卡交給小李之後,小李就把門號交給綽號「龍龍」的男子,龍龍再將門號交給其所屬應召集團的成員。該應召集團在網路上和報紙小廣告刊登「攝護腺保養」等暗示性交易的訊息,並將該門號作為顧客預約服務與回覆交易等使用。


【刑法小教室】何謂證據能力、證據證明力?
檢察官有提出證據的舉證責任。而法律對於是否可以作為案件證據的人事物,通常都會有一定的限制。當一個人事物具有可以作為證據的資格,也就是有證據能力之後,才會有證明力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