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冤案】徐自強案:尚未到達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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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謬誤】未給予被告對質權及依共同被告非任意性自白起訴
案例事實
民國84年,台北縣房屋仲介商黃春樹遭綁架勒贖並殺害棄屍,兩名嫌犯黃春棋、陳憶隆供稱徐自強為本案共犯。
雖然徐自強舉出了多項證據證明其並未犯罪,其中包括案發時徐自強於住家附近郵局領錢的監視器畫面,但檢察官仍在沒有其他科學證據下,憑黃春棋、陳憶隆的共犯自白而起訴徐自強,民國89年4月27日最高法院維持更五審判決,判處徐自強等三人死刑定讞。
民國89年5月16日,同案被告陳憶隆在台北看守所向徐自強家屬翻供,改稱徐自強沒有參與本案,並當場書立自白書為證。民國90年監察院認定本案仍有疑義,並於調查報告中指出本案諸多疑點,且認為法院太過粗率而未採認徐自強不在場證明。民國102年4月29日徐自強案進入更九審審判。
案例評論
本案檢察官是以徐自強的共同被告對其不利之自白做為理由、起訴徐自強,但是在案件中,共同被告有可能為了脫罪等理由為不實自白,《刑事訴訟法》第97條其目的即為條文中的「發現真實」。檢察官在起訴前,並未給予徐自強挑戰證人的機會,徐自強因而無法藉此證明其共犯的證詞並非真實、非本案真正犯罪事實。
被告自白:「黃春樹是黃銘泉殺的,黃銘泉在殺害黃春樹後,還用硫酸潑灑屍體;硫酸是徐自強買來的」。但法醫楊日松在鑑定報告中從未提及被害人的屍體曾遭硫酸潑灑,更於民國94年及98年兩度回函高等法院,指出被害人的皮膚「無腐蝕亦無上皮脫落之情形,即無硫酸潑灑之痕跡」、「無強酸(如硫酸、鹽酸)腐蝕或皮膚脫落之痕跡」。因此可以推論本案共同被告所為的證述證據力是有問題的,應該要藉由對質的方式去證明此不利徐自強的證述是有證據力的。
但檢察官並未給予徐自強屬於他在刑事訴訟法上的權利,反而是直接將其起訴、讓他面對司法審判。如此違法起訴,開啟了一場長達19年的惡夢。至今,正義尚未到達,徐自強仍在更九審,尚未被法院予以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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