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謬誤】小心!詐欺受害者仍可能被檢察官起訴

CC by 錢得樂
【檢察官謬誤】檢察官對於詐欺罪的幫助故意認定過於寬鬆
案例評論

依據《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犯除了行為人主觀上存有「幫助故意」外,客觀上也必須存有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以外之「幫助行為」,具備這雙重的故意,幫助犯才會成立。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同法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規定,對於犯罪事實的認定,應依據證據來論斷,若沒有證據,就不得推定其有犯罪事實存在;又或者,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被告行為是不須需由刑法處罰者,應該無罪判決。此外,檢察官對於應該就被告所犯下的犯罪事實,應該負有舉證證明其有罪的責任,並且還要指出證明的方法,這在《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都有明文規定。
除了前述《刑法》第30條外,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022號判例也有「幫助犯」的相關論述:「按刑法上幫助之行為,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如無此種故意,基於其他原因,以助成他人犯罪之結果,尚難以幫助犯論。」
在本篇案例事實中,鄭姓男子與勞姓女子分別將自己的銀行帳戶及金融提款卡交給他人使用,雖然依據一般常理而言,將銀行帳戶及金融提款卡交給他人使用,可能會有被用為不法用途的疑慮虞,然而這種可能的懷疑,並無法不足以認定將銀行帳戶及金融提款卡交由他人或其集團就一定會對實施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有所認識。
因此,不能就這樣認定被告在出借銀行帳戶給他人的當下時,就有幫助某特定犯罪行為的故意,以及與詐騙集團共同實施詐術的犯罪意思故意存在。如果檢察官僅以「一般人應有可能懷疑交付金融帳戶後會用在不法用途上」之為理由,就分別認定鄭姓男子與勞姓女子具有幫助詐欺的嫌疑,那麼檢察官對於認定幫助故意的認定,可能疑有過寬之嫌。
【不論是企業或個人,若您正面臨勞資爭議、不動產糾紛或其他民刑事問題,都歡迎立即填表預約律師諮詢,讓專業為您把關。】
📞 大壯法律客服專線:02 2351-2002
精選影片
喝一杯75元超商拿鐵差點坐牢?動用高等法院審微罪案,究竟是捍衛正義還是浪費司法資源?
中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上路|中國管到全球?所以這些國家都不能去了?中國早就被歐洲人權法院打臉?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修正草案|逃兵直接關一年?內政部跟國防部只能想到這種粗暴修法,是能解決什麼兵役問題?
刑事訴訟法羈押制度修法|史上最挺犯罪者?限縮羈押制度究竟是吉是凶?
你收到的判決是誰寫的?立委竟提案讓「法官助理寫判決」明文化!那以後是不是乾脆連開庭都外包出去?
柯文哲一審判決分析|證人的揣測竟然被一審當成證據?高律師帶你看未來二審攻防的兩大核心點!
卓榮泰日本看球行|立委的批評有道理嗎?私人行程其實一點都不奇怪?為何說這是一種外交突破?
憲法法庭重啟| 《憲法訴訟法》強行通關! 大法官就得要乖乖聽話?
大法官聲明惹議|三位大法官變三位小法官?是遵循憲法,還是放棄制衡立法權?
高虹安誣告案二審出爐|誣告罪有這麼容易成立? 高虹安不上訴就會被關?這句話其實不太對!
法院組織法三讀|法庭直播三讀通過!什麼案件可以直播?帶你看修法內容




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