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謬誤】這款黑心檢察官!竟以心證陷人於罪
【檢察官謬誤】檢察官行勘驗程序而得之心證,違反一般經驗法則
2019.12.31案件更新:根據媒體報導,經過台中高分院1年的審理,合議庭認為,沒有確切證據可以證明是被告把死者丟下橋或是推下橋,且本案證人證詞有諸多疑慮,故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
2018.02.07案件更新:最高法院裁定后豐大橋案開啟再審,王淇政 、洪世緯之刑罰停止執行。
案例事實
民國91年12月6日晚間11點多,王淇政相約幾名好友一同至夜市吃消夜,直到7日凌晨1點多時,王淇政的陳姓女友要求王淇政到后豐大橋相談分手一事,王淇政遂與好友洪世緯一同前去,由王淇政單獨與女友談分手。
洪世緯因車輪沒氣,就離開后豐大橋到加油站打氣,嗣後回到后豐大橋時,發現王淇政趴在橋邊護欄上並告知洪世緯陳姓女子剛掉落橋下,請洪世緯幫忙叫救護車,王淇政自己則趕到橋下尋找,最後找到陳姓女子送醫後,不治身亡,王淇政與洪世緯以殺人罪起訴。
案例評論
橋下證人王清雲在事發第一時間看見有一黑影自橋上掉落,但而後其證詞改為供述看到橋上有2人將死者從上丟至橋下,檢察官採用王清雲後來所述的證詞,並以此作為起訴王淇政與洪世緯殺人罪的證據之一。
然證人王清雲證詞明顯前後有衝突,依據一般經驗法則而言,案發第一時間的證人證詞應較為正確,乃因距離案發事實最近,證人記憶最為清楚,因此從證人前後兩段不同證詞來看,原本證人證詞可推斷陳姓女子為自殺,檢察官未踐行無罪推定原則,卻以證人改述之證詞,將王淇政與洪世緯兩人以殺人罪起訴。而洪世緯自始堅稱自己在案發時並不在現場,本案檢察官對此點並未詳加調查,僅單憑證人王清雲證言、就將洪世緯證詞予以摒除,並對有利洪世緯的法務部調查局測謊鑑定排斥不用,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有利、不利皆應注意。
此外案發當時是民國91年12月7日(農曆初四)凌晨1點多,依氣象局函文指稱當天月亮在晚上8點落下,案發當時根本沒有月亮,只能看到黑影,因此根本無法分辨現場是誰,但檢察官卻說:「當時月亮亮度能見度相當清楚!」顯然檢察官認定洪世緯協助王淇政將陳女抬上后豐大橋護欄的欄杆丟下等犯行,主要是依據檢察官所行勘驗程序而得之心證,違反一般經驗法則,如此明顯的錯誤竟從起訴檢察官一路照抄錯到底,實在不足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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