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謬誤】檢警詐取口供 賭客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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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謬誤】檢察官以不正取得之證據起訴
案例事實
檢察官依據樂樂谷遊戲場店內查扣的電玩機檯、賭金6萬8千6百元,加上證人朱姓男子指證店內有賭博情事之證詞,依賭博罪嫌起訴李振謀等23人,而朱姓證人則以不起訴處分。
法官審理時,發現警方在朱姓證人應訊時謊稱其他賭客都已承認有賭博一事,只要朱姓證人承認有以計分換現金即可離開。檢察官偵訊時也告知朱姓證人只要承認即可請回,否則將移送。
由於檢察官利用朱姓證人遭逮捕而產生的緊張慌亂,以詐騙方式取得其自白口供,因此法官判決李振謀等23人無罪。
案例評論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詰問證人不得以恫嚇、侮辱、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本案警方和檢察官以「詐欺」、「不正方法」的訊問手段取得證詞,明顯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
證人朱姓男子的證詞陳述,是警方及檢察官利用朱姓男子剛被捕的壓力詐騙得來,其偵查、警詢之自白筆錄都沒有證據能力,檢察官不得以此作為起訴證據。
本案檢察官並未遵守證據原則,使用無證據能力之證詞,僅為了起訴而起訴李振謀等23人。身為國家刑罰公權力之行使人,檢察官應謹慎調查證據起訴,而非便宜行事,使用警方以詐欺方式所取得之證詞,不僅嚴重侵害人權,亦傷害司法之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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