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謬誤】掉了提款卡卻被當成詐欺共犯

  • 2015-07-09
  • 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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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謬誤】應以法規為標準,卻以常理做出有罪推定,濫權起訴

案例事實

小楊因為郵局帳戶平常沒有在使用,所以將帳戶密碼貼在提款卡上,於民國103年8月6日帶著提款卡上班、打算去註銷該帳戶,下班後卻發現提款卡遺失,因為該帳戶內沒有存款,就沒有馬上去向警察報案,事後某日要去掛失時,才發現該帳戶已被列為警示帳戶。

檢察官控告小楊在103年8月6日於台北車站的北三門,將自己郵局銀行帳戶的提款卡,交由詐騙集團某個不知名人士使用,將之予以起訴。

 

案例評論

本案檢察官認為小楊提款卡遺失是委託之詞,以詐騙集團不會使用可能會被掛失的帳戶為理由,判斷小楊具有幫助詐騙集團的意思,僅以這理由認定小楊有罪、因而起訴。

每個人心裡的想法、作法有很多,無法有明確事證去證明確實小楊有犯罪證據,檢察官竟以個人常理來判斷,更何況此判斷有許多不確定性,價值判斷與個人背景相關,A檢察官與B檢察官所謂常理判斷可能會有不一致的狀況,這樣要使人民如何是好。

偵查有所謂「罪疑惟輕」及「無罪推定」原則,所謂「罪疑惟輕」原則是指檢察官如果偵查案件所得只有不明確之事證、無法究明之事實,仍是具有存疑之點者,就必須就有利於被告之方向認定;而「無罪推定」原則也是為了保護犯罪嫌疑人在未經法院審理前,檢察官不應該逕行認為該犯嫌疑人就是有罪的。

檢察官如未遵循罪疑唯輕及無罪推定原則,無異是未審先判,該犯罪嫌疑人縱然是清白的,因著檢察官已經先入為主的想法,將他視為犯罪行為人,根本就不會注意到有利於他之事證。

檢察官應該要審慎使用國家所賦予的公權力,未有明確證據證明嫌疑人,確有犯下犯罪行為前,檢察官應該遵守罪疑惟輕及無罪推定原則,應該再多偵查犯罪事實,而不是以自己所謂的常理,來判斷人民是有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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