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謬誤】檢察官辦案有如考試猜題 若不幸猜錯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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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謬誤】檢察官違反偵查程序,若錯誤判斷如何彌補?
案例事實
民國103年11月24日凌晨時許,小許雙親於台北市士林區遭火燒傷致死,小許哥哥認為父親不可能自殺,因而提出多項疑點如「父親剛投保新保險,不相信父親會喝汽油自殺」、「弟弟與甘姓保險業務員互動過密」以及「於火災後弟弟有許多不合理行為」,認為弟弟小許有動機為保險金而殺害父親。
此案偵查方向因此轉向小許,懷疑小許朝父母潑灑汽油再以火柴點燃之方式縱火殺害,違反刑法第272條第1項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在103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中,小許自白描述放火的方式,而後卻在隔天103年12月19日同分局警員再作警詢筆錄時,又以「自白書是亂寫的」等語,否認有縱火殺害其父母。
最後檢察官在死者小許父母的驗屍相驗報告未有結果前,就對小許做出不起訴處分。
案例評論
本案法醫尚未對死者小許父母的驗屍報告作出完整的報告前,檢察官即對被告小許作出不起訴之處分,雖然最後驗屍報告結果顯示死者許父胃中有汽油物質200克,依據汽油中毒致死之案件報告,顯示一般飲用汽油30-50克即有中毒現象,飲用達350克必定死亡,而許父胃有200克汽油物質,研判可能導致其死亡,但因為飲用汽油並非立刻致死,認定死者許父當時應該還有行動能力、可再自行潑灑汽油並點火。因此從驗屍報告來推定,本案應該是小許雙親因夫妻吵架所致的悲劇,並非小許為了保險金而殺害父母。
雖然檢察官作出的處分符合事實結果,但檢察官並沒有遵守偵查程序,就認定為不起訴。此舉猶如計算數學題目般,計算過程有誤,就算最後答案是對的,也不能因此認為就是對的。
更何況檢察官肩負國家刑罰權的發動,如果可以未偵查所有證據,就能神準無誤立刻判定該案件誰有嫌疑、誰沒有嫌疑,那就不會有冤案發生。
就因為刑事案件關乎自由、財產甚至生命,因此不可輕忽每個細節,檢察官應該要遵守法律規定、踐行偵查程序每個步驟,而不是在未調查所有證據以前,就立刻作出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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