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謬誤】檢察官穿越了嗎?年齡認定竟能逆齡成長
【檢察官謬誤】妨害性自主案件中,被害少女年紀認定不合邏輯
案例事實
小范與小芳為男女朋友,兩人共發生三次性行為。前二次是2月中到2月底間,第三次是在2月底到3月初之間。因兩人發生性行為時小芳未滿十六歲,小芳媽媽知道後即報警處理,檢察官認定小芳性自主能力及事務判斷能力均未成熟,因此起訴小范妨害性自主。
因妨害性自主罪對於被害人年齡不同而有不同的適用法條,但本案檢察官卻認定前兩次行為中,小芳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但第三次的性行為發生時,卻又認定小芳未滿14歲。檢察官對於小芳年齡的認定反隨時間而逆齡推算,明顯不合邏輯。
案例評論
妨害性自主罪對於被害人年齡不同而會有不同的適用法條,法條不同、其罪刑亦不同,因此被害人年齡的認定是很重要的。本案檢察官以《刑法》第227條第1項起訴范姓男子及《刑法》第227條第3項。


從兩條文的刑度而言,《刑法》第227條第1項重於《刑法》第227條第3項,但從檢察官起訴書中起訴事實載明,小芳在第一段期間是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而在第二段期間則是未滿14歲,在檢察官起訴事實的時間推算中,小芳的年紀竟越來越小,此事實描述明顯有誤。
從本案推測,檢察官應該是要將小范與小芳先後發生3次性行為的時間分成前、後兩段論罪,但在起訴書上卻寫出不合邏輯的年齡認定。檢察官身為國家公權力行使者,對於起訴事實的認定以及起訴書之撰寫應該更加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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