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謬誤】被告明明先後犯下兩罪,檢察官卻只起訴一個罪名?
【檢察官謬誤】檢察官誤將先後做出的二個犯罪行為認定為一個罪名起訴
案例事實
小琦和美美騎機車行經汐止,因為不熟悉街道,而誤入無尾巷,正要往回折返時,遇到家住此巷的阿龍。阿龍把長條木塊擺放在無尾巷的馬路上,並手持長木棍敲擊地面,攔截小琦和美美的去路,更揚言要傷害她們的身體安全。阿龍還以雙手環抱美美,對美美上下其手長達一分鐘以上,且企圖要強拉美美進入阿龍家猥褻。此時小琦乘機騎車繞過路面上長條木塊,被阿龍發現要去抓小琦時,美美趕緊跳上小琦的機車離開。兩人隨即到警察局報案,檢察官對阿龍的上述行為起訴《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及《刑法》第305條恐嚇罪,檢察官認為阿龍是一個行為成立兩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需選擇最重的一項處罰之,合併以較重的妨害性自主罪名起訴。
案例評論
本案檢察官認為阿龍是一個犯罪行為觸犯兩個罪名、合併以較重罪名起訴,此一罪數的認定,似有商榷之處。
本案中阿龍明顯是基於恐嚇犯意和強制猥褻犯意而先後做了兩個犯罪行為,第一個犯罪行為是恐嚇小琦和美美要傷害她們的身體安全,第二個犯罪行為是阿龍對美美上下其手還想強拉她進屋猥褻,涉犯妨害性自主。
阿龍所涉之犯行應該是成立恐嚇罪和強制猥褻罪,再依《刑法》第50條予以數罪併罰,但本案檢察官卻誤將兩個犯罪行為,認為是一個犯罪行為,所以認為屬於想像競合,故從一重即強制猥褻罪一罪處斷,並沒有充分評價阿龍的兩個犯罪行為,檢察官如此之認定實有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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