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謬誤】檢察官草草結案 恣意認定給予不起訴

  • 2015-12-14
  • 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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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謬誤】起訴書未說明個人違反誓言戒律,與藏傳佛教全體的公共利益有何相關

案例事實

小陳在臉書上成立文物同好社團,將好友小李個人收藏的西藏小型護身符照片刊登在社團網頁上,並在貼文上寫著「分享基隆李兄的珍藏護身符」。

但依藏傳佛教的戒律,教徒不能公開護身符,即使是照片也不行。所以針對小陳的貼文,網友小林在社團裡留言攻擊「基隆李兄」是「失信、不守誓言的人」,過三日後又留言謊稱「基隆李兄」已用8萬元將護身符售出。所以實際上持有護身符的小李告小林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小林向檢察官表示,該護身符是由他朋友小鐘賣給小李的。因為他與小鐘相識已久,所以對於該護身符的來龍去脈相當清楚,雖然現在小鐘已經往生,但小林聲稱他臉書的留言都是事實,並沒有要針對誰或攻擊誰,且留言沒有提到小李的真實名字,更沒有誹謗小李的意思。檢察官依據小林所說的證詞,最後對小林作出誹謗罪不起訴處分。

 

案例評論

誹謗罪成立的要件為「故意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陳述」。但若要達成誹謗罪不罰的要件,必須要證明是行為人「所說的話是真的」,而且「和公共利益有關」。

本案書狀中,檢察官僅說小李違反誓言戒律會損害藏傳佛教教徒的公共利益,所以不起訴,但檢察官並未說明個人違反誓言和全體藏傳佛教徒的公共利益有何關係,俗話說「個人造業個人擔」,小李個人的修為不當,難道會傷害到全體藏傳佛教徒嗎?檢察官完全沒有說明此點,就直接認定會損害藏傳佛教徒全體利益,也實在太跳躍了吧!

此外,本案檢察官在偵查中帶有預設立場,這點可由以下他論述不起訴的理由看出。

第一,檢察官認為小陳在文物同好社的貼文使用小李的暱名「基隆李兄」,即使實際上傳喚證人詢問時,有1人表明知道基隆李兄就是指小李,檢察官還是認為如此無法證明古董界的人都知道這暱名等同於小李,所以小林對小李的誹謗罪不成立。

第二,小林在臉書上留言指稱小李是「失信、不守誓言的人」,檢察官認為小李是藏傳佛教的教徒,所以應該要遵守不公開護身符的戒律,但是小李沒有遵守戒律,所以小林指稱小李是「失信、不守誓言的人」符合事實,依據《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因此不成立誹謗罪。

然而,檢察官如何認定小李是藏傳佛教教徒呢?卻是僅憑訊問筆錄中小李提到:「因為我問過我師父…」等語就認定小李是藏傳佛教教徒,應該要遵守不可以將護身符公開的誓言戒。

檢察官作為偵辦案件的主要角色,應秉持客觀原則,不受個人主觀立場左右,本案檢察官的作法等於是「先認定原告失信,再執行偵查辦案的表面功夫」,除了不公正客觀之外,還有損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可以說就是恣意認定犯嫌不足而給予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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