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謬誤】檢察官神邏輯!?一人違法重建,全部共有人都違法?

  • 2016-09-15
  • 新北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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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謬誤】檢察官對建築法第95條之處罰對象有所誤解

案例事實

阿寶自民國101 年2 、3 月間某日起,未經主管機關桃園縣政府發給建築執照,即擅自在與他人共有之土地上,搭建高度約1.1 公尺、面積約520 平方公尺、RC、模板構造之違章建築物,經桃園縣政府工務局於101 年5 月7 日依法稽查,查知上情後,於同年7 月13日派員依法執行強制拆除完畢。

阿寶明知上開違章建築業經依法強制拆除,仍基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之犯意,於101 年7 月13日至102 年11月7 日間某時段,復未經核發建築執照,即在上開地點,違反建築法之規定,雇請不知情之工人重建成地上1 層、高度約7-8 公尺、面積約550 平方公尺、鋼骨、鋼架、鐵皮及RC牆構造之違章建築物。

嗣經桃園縣政府於102 年11月7 日派員至上址複查時,查知上開重建之情。檢察官偵查後,除了起訴阿寶違法重建罪外,並認為其它共有人阿華、阿富亦涉犯違法重建罪,一併加以起訴

案例評論

惟按建築法第95條所處罰者,應係未領得建築執照,重建違章建築物之行為人

因此,本案中既屬阿寶一人在原處違法重建,尚難僅以阿華、阿富為共有人或阿華、阿富事前或事後知悉、容任重建之情未加阻止,即遽認渠等亦為重建違章建築之行為人,或與阿寶間就重建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認阿華、阿富有違反建築法之犯行。

如今檢察官卻連其他共有人都一起起訴,豈非共有人一人犯違法重建罪,全部共有人都犯了違法重建罪嗎?這恐怕就會是檢察官的神邏輯了,真是太神奇了,傑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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