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院一審】失控的檢察官與被蒙蔽的社會
cc by Emmanuel Huybrechts當越南磚頭油的新聞一出,再度引發民眾熱議。但事實上,頂新越南油案在本月16日的審理庭上,磚頭油其實是個被檢察官拋出的假議題,意圖以跟案情無關的腰果油來混淆視聽。為什麼檢察官要這麼做?若實際蒞庭旁聽,就能知道彰檢在本案中的錯誤百出,完全可作為檢察官濫權的經典案例。
偵訊筆錄是檢察官偵查階段蒐集證據的要件,也是構成被告是否會被起訴的關鍵。在頂新案中,被告常梅峰的證詞,是檢察官在起訴書中指控前董座魏應充指揮向越南大幸福油品採購的重要證據。但開庭勘驗常梅峰的偵訊光碟時卻發現,該次偵訊筆錄顯然與實際偵訊問答內容完全不符!常梅峰清楚回答「未指示」卻被誤載成「有指示」,而公訴檢察官竟輕描淡寫地以「誤繕」帶過。
筆錄錯誤非同小可,倘若檢察官明知筆錄記載錯誤,卻又以此為證將魏應充起訴,除難免有羅織罪名之嫌外,甚至可能構成《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濫權追訴罪或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一般來說,參與刑事訴訟程序者,包括法官、公訴檢察官甚至辯護人,大概都不太會去質疑檢察官在偵查時的偵訊筆錄內容真偽。若被告因錯誤筆錄一路被起訴直至判刑確定,之後該名被告若要尋求救濟,就只能仰賴再審程序,但再審的難度相當高,被誤判的冤屈也難以被洗刷。
況且,被告偵訊筆錄記載有誤,多半是在審理程序中經過勘驗偵訊錄影光碟才得以發現,但進入審理、也意味著被告已經被起訴了!在我國現今社會觀念中,只要被起訴,就很難不被推定為作奸犯科之徒,就算事後經過審理程序得以洗刷,然而對因起訴而遭受到的名譽損失,實在已難以彌補。
除了常梅峰偵訊筆錄錯誤外,頂新油品案審理迄今,檢察官在偵查中所犯有爭議之處更一再浮現出來。
例如,檢察官在偵查一開始即使出「證人被告乾坤大挪移」絕招,先鎖定楊振益為被告,卻先用證人身分傳喚他,等認為時機成熟時,才告知楊振益已經把他改列為被告。檢察官更未盡《刑事訴訟法》第95條的告知義務,未告知得以保持緘默的權利。而對於被告常梅峰,不但偵訊筆錄內容「誤載」,還在偵訊時請被告常梅峰的辯護人離開偵查庭,如此行徑也剝奪被告受實質辯護的權利。
對於油品品質問題,偵查檢察官在未經油脂專家或科學鑑定之下,僅憑幾張越南大幸福油廠的照片,就直接認定其不可供食用。甚至連法官都在法庭上明言起訴書內並無證據顯示頂新製油的油來自地溝油、回收油、餿水油及廢棄油,公訴檢察官卻仍在公開審理庭時,不斷以錯誤隱射的方式對外傳播不當資訊。
從每次開庭相關媒體報導中可知,實際的法庭攻防並未被真實呈現,多數媒體並不以報導真實為目的,而僅放大場邊花絮、甚至意圖加深民眾滅頂意識。本案值得關注的是檢察官在起訴時的證據搜查怠惰問題,直至審理階段才至越南調查、顯見當初起訴之匆促,甚至本案所依據的重要證詞都是誤載。如此嚴重之事,卻未見媒體深入追蹤,反而對「磚塊油」一說為之瘋狂,實在令人擲筆長嘆!
當媒體自我設限,不去追究檢察官是否失職、而僅報導審判結果,誘使民眾怒罵恐龍法官。終有一天,失控失責的檢察官將對我國法治社會造成無法彌補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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