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台灣冤案實錄:老劉的司法時鐘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民國89年間,捷運南港線爆發轟動社會的工程弊案。檢察官起訴指控,有商人因為不滿捷運局東工處陳姓主任認為工程費太高,於是行賄前民進黨籍市議員謝明達,由謝向捷運局關說及施壓,先拔掉陳的職位,再改由科員「小劉」擔任東工處主任;當小劉接掌後,則浮編預算圖利包商。
16年後,當初被指稱是「變相買官」的小劉,三審無罪定讞了,獲得48萬1500元的刑事補償。
這件官司打到更二審,歷經7次審判、27位法官的審理後,揭露了一些令人想像不到的真相:這個案子從調查員、檢察官到法官,辦案品質都出現問題!
舉例來說,小劉的洪姓女友當初在接受調查員約談時,說了許多不利男友的指述;但是,調查員沒有錄音,她的證詞只有記載在筆錄上(台北市調查處,第09643111270號函,96年7月23日)。因此,洪女的證詞不被採信。
再者,檢察官認定小劉是根據廠商的報價來編列預算,明顯圖利包商。但是,法官在傳喚東工處會計主任等人調查之後,發現事實並非如此,原來小劉是依照原合約內容取得計價平均值後,再加乘物價指數,才得出報價。法官認為,檢察官這部份的起訴內容,「顯然與事實不符」。(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100年重上更二字第118號)
還有,小劉拖延到16年後才獲判無罪,二審法官也難辭其咎。因為,最高法院曾經具體告訴高院法官:有必要調查當時的東工處長、副處長是否和小劉共同圖利(最高法院判決書,97年台上字第931號,發回理由第5點)。但是,二審置之不理,三審因此發回重查,以致拖延了訴訟。
這個案子裡,更二審認定確實有商人行賄的情節,但法官指出,有行賄不一定代表小劉計算的工程費必定有浮編,行賄、浮編預算是兩種不同的犯罪態樣,證據各有不同。法官認定,檢察官舉出的證據並不能證明老劉浮編了預算、圖利了廠商,判決小劉無罪。
檢察官不服,上訴後被三審駁回。至此,16年的官司終於落幕。
這個案子在二、三審之間來回擺盪,當年的小劉變成了老劉。纏訟期間,他付出極為慘痛的代價:民國89年,當時39歲的他被羈押了107天;民國102年他退休時,公務員職等仍然和羈押當時完全一樣。也就是說,老劉的公務員升遷時鐘,在他被收押的那一刻就停止了。但是,他的司法時鐘仍繼續行走──退休後,已經罹患鼻咽癌的他,還奔波在二、三審的官司中。
外有司法、內有癌症,老劉極其艱辛的隻身奮戰,他活著就是為了爭回清白。然而,他最終贏得了官司,卻輸給了司法;因為,司法生吞活剝了他的人生。
老劉從司法苦海中脫身了。但是,這個案子裡,還有一個人仍在漂流──當年被控收賄220萬元的前市議員謝明達。民國103年,他在更二審時仍然被認定收賄,判刑5年6月;民國105年,在老劉獲得無罪定讞的同一天,最高法院把他發回更審,全案從更二審「升級」到更三審。(最高法院判決書,105年台上字第685號)
老劉的司法時鐘終於停止了,謝明達的司法時鐘繼續行走……
下一個人換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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