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投稿】毀憲亂政? 馬總統應該作證講清楚!
圖/總統府
文/台北陳律師
318太陽花學運佔領立法院案於四月十六號第二度於台北地院開庭,「爭執與不爭執事項」之整理及「證據調查之聲請」乃本次開庭的重點。
公訴檢察官認為,「行使抵抗權」屬政治問題,並非本件被告是否涉罪的法律爭點,就此,顯見檢方欠缺身為國家法律守護者應有的「憲法層次」的思考。
「爭執與不爭執事項」之部分
對於大部份爭點,蒞庭之公訴檢察官都沒有意見,僅對於「服貿審查是否破壞民主憲政、被告等人是否得以行使抵抗權?」有所意見。
檢察官表示,「服貿審查是否破壞民主憲政、被告等人是否得以行使抵抗權?」為「政治問題」,不應被列為爭點,且「服貿審查是否破壞民主憲政」為被告「主觀」認定的「動機」,並非「客觀」說法。因此,檢察官要求將該爭點修正為「被告等人認為服貿協議破壞民主憲政、被告等人是否得以行使抵抗權?」。
對此,被告黃國昌說明,該爭點不應該被窄化為被告「主觀」認定的「動機」,而是應透過法庭上之辯論,以證立被告的作為到底該不該當作公民不服從或是抵抗權行使的前提。最後,在法官的折衝下,雙方同意將該爭點修正為「被告等人認為服貿協議簽署及國會審查有破壞民主憲政造成憲政危機之情形是否有據,以及被告等人是否有得以行使抵抗權之客觀情狀?」。
「證據調查之聲請」部分
被告黃國昌當庭表示聲請傳喚馬英九總統作證,待證事實為:「馬英九跨越憲政紅線、縱容行政權凌駕立法權強行通過服貿、以黨領政、毀憲亂政的前提事實存在,致被告行使抵抗權及公民不服從行動」。
惟蒞庭之公訴檢察官表示,被告黃國昌等人僅是「主觀」認為馬總統毀憲亂政,應屬「犯罪動機」之層次,而非「阻卻違法」層次的問題;馬總統到底有無毀憲亂政,僅是「政治性問題」,因此無傳喚馬英九總統之必要。
對此,辯護律師顧立雄立即反駁,被告當下的主觀認知,與客觀事實是兩回事,仍有必要釐清客觀事實是否存在,馬毀憲亂政若不是事實,就是黃國昌等人「誤認」馬毀憲亂政,否則就是確有其事。
黃國昌等被告也共同具狀聲請傳喚立法院長王金平,待證事實為:「立法院長王金平當晚未指揮亦未同意員警進入議場執法,警方乃違法進入立法院,因此被告佔領立院的行為既無侵入建築物,亦無妨害公務」。
對於是否傳喚總統馬英九、立法院長王金平等證人出庭,受命法官表示,將由合議庭評議後再決定。
馬總統是該說清楚講明白
誠如黃國昌所述:「在這個案件中,沒有行動者個人的抗辯,只有對整個行動集體的辯護。審判的重心當然是必須站在憲政民主的高度,理解這個行動對挽救台灣民主憲政與未來發展的必要性與正當性,至於到底是用『抵抗權』、『必要手段防禦』、還是『集體性正當防禦或緊急避難』作為超法規的阻卻違法事由,純粹是另一層次的法解釋適用問題」。
倘若合議庭真的傳喚總統馬英九作證,馬總統何不就利用此次作證之機會,好好的向「太陽花們」說清楚講明白,自己到底有無跨越憲政紅線、縱容行政權凌駕立法權強行通過服貿、以黨領政、毀憲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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