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科技偵查法,是上太空?還是殺豬公?

  • 2020-09-21
  • 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法務部於202098日發文公告,預告制定《科技偵查法》草案,其中最大的影響是它將賦予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可以使用定位系統進行偵查以及利用科技設備對室內進行監看等權力。各界質疑這可能會對人民的隱私權產生過度的侵害,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李濠松對此回應「不要人家已經上太空,我們還在殺豬公」,科技偵查法可能會產生的問題在哪?快跟著法操來看看。

科技偵查法的起因

法務部之所以制定科技偵查法,是因為2017年海巡署的王育洋士官長為調查私菸,將GPS衛星定位追蹤器裝設在陳姓男子的貨車底盤,陳姓男子察覺後報警,最終王士官長被因妨害秘密罪被判處拘役50日、緩刑2年(詳情請見GPS定位】海巡利用GPS查私菸,會構成「妨害祕密」嗎?一文)。

由於偵查的過程勢必會造成人民的隱私權受到侵害,如果要成為合法的偵查手段就必須要有法律的依據,像是刑事訴訟法就對搜索的方式有所明文,而王士官長違法的主要原因就是利用GPS做為偵查手法「欠缺法律依據」

科技偵查法就是為了要與時俱進,讓使用科技調查案件的手段可以被明文化,但是為何大眾對於這次的草案卻有不少的疑慮?

缺乏法官保留、該由何人來監督?

草案的第5條規定,偵查中的檢察官認為有必要時,得使用GPS等具有追蹤位置功能的設備或技術實施調查,且調查時間累計逾兩個月後需向法院聲請許可延長;第9條則規定,檢警調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有相當理由時得使用科技設備或技術對隱私空間進行監看,若調查時間累計逾三十日則需向法院聲請許可延長。

這兩條文的相同之處在於,是當實施的調查手段「累計」到一定的時間後才需要向法院聲請延長調查時間。為什麼不用從一開始就取得法院的同意?畢竟運用科技偵查的手段相比傳統的方式對人民隱私權容易造成侵害,在缺乏監督機制的情況下可能會有濫用的疑慮。若是為了偵查的效率而如此制定,或許改用「實施調查的幾日內必須補向法院聲請許可」會是較為折衷的方式。

草案另外的爭議點在於,當嫌犯涉及通訊監察法第5所列之犯罪時,經法院核准後得以實施「設備端通訊監察」,也就是可以直接入侵個人裝置(電腦、手機)取得一切的資訊。雖然草案中亦訂有洩密的刑責,但是一旦重要的個人隱私被散播出去,以現今網路流傳的速度,相信造成的損害並不是區區的徒刑就足以擔負得起的罪責,更不用說在草案中這些都只被列為「告訴乃論罪」(草案第26條),是不是變相的說明,只要被侵害隱私的人不知道就沒關係呢?

隨著科技的發展,犯罪的手法也越來越多樣化,運用科學技術進行調查確有其必要,但是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在追訴犯罪時更應該要兼顧人民的基本權利,畢竟公權力應該是要用來保護人民、而非侵害人民所用。不過目前還只是草案階段,最終立法院議會將怎麼修正這些缺失、消除民眾的疑慮?就讓我們靜觀其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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