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書記官壓公文,人民只能自認倒楣?
文/法操司想傳媒
監察院於民國(下同)109年11月公布調查報告,內容是民眾某甲在符合法定條件後,透過法定程序向法院聲請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但過程中公文卻因不明原因滯留在承辦書記官手上將近4個月,嚴重影響某甲停止強制工作,以及後續假釋和執行本刑的權益,但針對這樣的疏失,竟然沒有辦法依據現行法規救濟,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聲請免予繼續強制工作程序
某甲在103年2月因為竊盜案件被判有期徒刑1年5個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強制工作3年確定,依照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依本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其執行以三年為期。但執行已滿一年六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某甲在105年10月符合聲請免予繼續強制工作的條件,由泰源技訓所報請新竹地檢署向法院聲請免予繼續強制工作。

案件進入新竹地檢署經承辦檢察官簽核後,承辦書記官卻因不明原因沒有發出公文,直到106年2月才函報高檢署聲請高等法院裁定,高等法院在收到聲請同日就裁定某甲免予繼續強制工作。從泰源技訓所上報新竹地檢署,到高等法院作出裁定,足足經過了4個月。
無故遲延程序已經嚴重侵害人民權益,檢察機關應深切檢討
事後某甲不滿自己的案件被延宕長達4個月,因而針對檢察官的執行指揮書提起救濟,法院調查後才發現檢察官處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的案件,竟然沒有統一的作業流程,此外,經過監察院調查更發現「目前各地檢署針對新竹地檢署類此影響收容人權益之公文與作業方式,並無查詢、稽催或提醒機制,若非陳訴人108年1月間向本院陳情,新竹地檢署對承辦書記官延誤發文達4個月之疏失亦毫無所悉」,且收容人面對這樣的疏失也沒有救濟途徑。
檢察機關的作為對人民往往造成很大的影響,小至通知函文,大至如本案限制人身自由的處分,然而檢察機關內部就相關程序流程和時間管考居然如此鬆散,產生疏失侵害人民權益時竟又無從救濟,原本應該為保障人民權益執行公權力的機關竟然造成相反結果,檢察機關應儘速建立檢討相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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